有關葉毓强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2038/2004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May 2004.
2. 該判決債務在2003年3月起,已須以分期付款形式支付,但債務人從未支付該債務。
Case No.HCB 2038/2004
Court
HCB
Date10 May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
HCB002038/2004 HCB 203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 2004年第203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 2004年5月10日 判案日期: 2004年5月10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呈請人以債務人未能清還判決債務為理由,提出本呈請。 2.該判決債務在2003年3月起,已須以分期付款形式支付,但債務人從未支付該債務。 3.債務人在2004年5月5日的聆訊及今日聆訊,要求將本呈請押後一個半月,因為他的親屬承諾會協助他清還有關債務。 4.鍳於債務人從未清還判決債務的任何部份,而他現時的聲稱,亦缺乏證據支持,本席同意呈請人的意見,認定並無充份理據將本呈請押後。 5.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所涉訟費應由債務人支付。
呈請人:由黃志剛律師事務所轉聘方欣然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薛花嘉詩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