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榮生工程有限公司(daily Win Engineering Ltd)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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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呈請由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法庭就榮生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呈請人在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3年第1675號取得得直判決,法庭在2003年7月7日裁定,公司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款項為HK$2,587,278.12,附帶利息及釐定的訟費HK$28,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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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W000344/2004 HCCW 34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4年34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4年7月26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7月26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這個呈請由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法庭就榮生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呈請人在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3年第1675號取得得直判決,法庭在2003年7月7日裁定,公司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款項為HK$2,587,278.12,附帶利息及釐定的訟費HK$28,750.00。 2.2003年12月29日,呈請人就上述的債項,向公司發出要求償債書。由於公司未能支付,呈請人遂在2004年3月19日入禀法院,要求對公司清盤。自2004年5月24日,呈請的聆訊延期數次,今天已是第五次的聆訊,原因是公司與康翠台的業主立案法團進行仲裁訴訟,2004年5月6日仲裁官通知與訟雙方,他將於28天之內作出仲裁結果。其後,仲裁官又要求雙方作出進一步的書面陳述,故此延遲裁決,直至2004年7月9日,仲裁官才去信雙方的律師,表示已作出裁決。依照手續,雙方需要支付仲裁的費用,合共為HK$578,250.00,才可取得仲裁官的裁決。 3.代表公司的董事廖慈偉先生向本席表示,公司已盡全力希望籌得約HK$290,000.00,以支付公司需要支付仲裁費用的一半,但其努力並不成功。 4.2004年7月22日,公司去信呈請人,要求呈請人墊支部分需須的費用,好能盡早取得仲裁的裁決,以償還公司所欠呈請人的債項。呈請人拒絕作出任何墊支,也反對公司再把呈請押後。本席認為,公司已有充分的機會去籌措所需支付仲裁的費用。再者,公司也未能提出任何具體方案,以借貸或其他形式,籌集所需的金額。 5.在這情況下,由於呈請人的債項並無爭議,而公司也無力償還,本席認為必須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呈請人的訟費將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呈請人:由廖陳林律師事務所轉聘杜美玉大律師代表出席 榮生工程有限公司:由董事廖慈偉先生代表出席 破產管理署:由姚定莊大律師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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