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華通訊總商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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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呈請由李遠恆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就中華通訊總商會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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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W000579/2004 HCCW 57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4年57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4年7月12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7月12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這個呈請由李遠恆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就中華通訊總商會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2.李先生提出清盤,是根據勞資審裁處案件編號2002年第12031號,在2003年9月20日所作出的得直判決。審裁處裁定,公司需要向李先生支付的款項為HK$93,457.48。 3.2004年3月29日,李先生向公司發出要求償債書,要公司支付勞資審裁處所裁定的金額。由於公司沒有能力支付,李先生遂在2004年5月18日入稟法院,要求公司清盤。 4.2004年7月9日,聆案官准許公司的董事蕭雲昇先生,代表公司出席清盤聆訊。公司並沒有就這訴訟提交任何誓章,但公司在2004年7月8日去信法庭,提交了一些有關文件,本席也聽取了蕭先生今天的口頭陳述。據本席了解,公司對李先生作出某些指控。李先生是公司的前秘書長及廣州代表處負責人,公司指稱李先生與前常務副主席,私自把公司的資金轉入一個由他們控制的帳戶。公司又宣稱,李先生違法報銷某些費用。不過就李先生在勞資審裁處所追討的欠薪,公司並不否認有法律責任需要支付。 5.經本席向蕭先生作出以下的解釋,蕭先生並不反對李先生的清盤呈請。清盤命令一旦作出,公司的資產及負債狀況將會由法庭委任的清盤人接管。如果公司對李先生的指控屬實,清盤人當會以公司的名義,向李先生作出適當的追討。至於公司向香港政府取得的一筆撥款,以支付生產力促進局作為技術開發之用,清盤人在接管公司的資產後,也會作出適當的處理。 6.由於公司並不反對清盤呈請,而公司也沒有經濟能力償還呈請人的債項,本席認為適當的做法是把公司清盤,呈請人的訟費將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呈請人:李志恆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中華通訊總商會有限公司,由董事蕭雲昇先生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姚定莊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