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淑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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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告上訴人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第二項控罪告上訴人管有虛假文書,在審訴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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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26/2004 HCMA 2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26號 (原尢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367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6月10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6月10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告上訴人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第二項控罪告上訴人管有虛假文書,在審訴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的案情是指上訴人與一位姓霍的男子串謀,這位姓霍的男子協助被告人及其家人申請移民到加拿大。姓霍的男子是在Invest Canada的公司就職。在辦理手續時,被告人需要填一申請書(被列為證物P3A),P3包括被告人的個人資料和她的中學程度,在申請書內填寫被告人在慕光英文中學修讀預科。 3.在1996年被告人的申請獲得批准。在1997年被告人及她的家人移民到加拿大,但隨後返回香港。 4.在2002年廉政公署(“廉署”)調查這案件,在調查期間被告人亦有自願向廉署出示證明書P4。之後被告人作出一個會面記錄,是用錄影方式被呈堂為P6及謄本為P6A。無爭議的事實是被告人在1979年在慕光英文中學修畢中五便離校。 5.裁判法官在考慮及分析證據時,最主要是考慮控方證物P6,裁判法官在P6注意到幾點,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18段有列出被告人在P6A所說出的事實。 6.裁判法官最終依賴了控方證物P6,判被告人罪名成立,因為在審訊時姓霍的男子沒有作證,所以最重要看回上訴人究竟在P6所說的說話,這亦是林律師在上訴時所投訴的事項。首先,林律師投訴在第18段C裁判法官提及被告人粗略地看過填妥的表格,然而被告發現其母親名字的串法不正確,被告人通知Invest Canada 的職員作出修改。當被告在表格上簽名時,她沒有發現其母親名字的串法錯誤還未更正,亦沒有留意她的教育程度是寫成預科程度,除了被告母親的名字和她在慕光所受的教育程度,表格上的內容都是正確。 7.林律師投訴在P6內,被告人在572C段,首先提及關於其母親名字的串法不正確,正如代表答辯人的大律師所說,似乎她有留意這錯誤而告訴姓霍。第739段,當她被問及有關簽署這份P3時,她是否知道有這個錯誤,她好肯定說不知道。 8.裁判法官最終認為因為被告人就職一名秘書和有做過會計,所以裁判法官不接納當她簽名時沒有留意這份表格寫她是有預科的程度,關鍵性的英字是"Matriculation"。看回P3是在第3頁的表內。 9.裁判法官因此定了被告人的罪,但有一件事本席留意到裁判法官沒有詳細地考慮這控罪是告被告人與姓霍的男子串謀使用虛假文書。 10.在P6內,被告人提及她有留意在P4上的文書是錯誤和有與姓霍的男子提及,姓霍男子便說是方便移民申請及避免“畀人哋趷”。看回P6,被告人無理由不知道她是填上預科的程度,因此裁判法官認為這串謀的定罪已經成功地指證被告人。 11.在裁斷陳述書第30段說,當裁判法官考慮串謀的定義時,他認為根據法律,串謀在達成協議後並不終止,只要有兩方或以上人士意圖把計劃付諸實行,串謀便會繼續。裁判法官接着說,“被告在1996年6月帶同證物P4前往西雅圖出席會面,本席裁斷就證物P4,被告和霍先生實行串謀計劃的意圖至少一直持續到那個時期。故此,這個串謀的計劃在1996年6月依然存在。”但本席關注裁判法官憑什麼證據支持他認為被告人與姓霍的男子有串謀。正如,林律師所提及在這方面如果這被告人移民成功,按照案件的事實,Invest Canada便會得到一個相當大的錢銀,所以在這方面姓霍的男子是絕對有意圖盡量幫被告人成功地移民加拿大。 12.至於有什麼證據說被告人與姓霍男子串謀,只可以從P6內才可獲取,但P6是關於被告人究竟幾時留意其母親的名字是串錯,因為在739被告人好正確地說,當她簽署時她沒有留意這錯誤,加上裁判法官在他認為被告人曾做過秘書和會計,所以應該會留意到這個預科("Matriculation")的字是填錯的,本席認為這是不合情理。就第一項控罪的定罪,本席認為是不穩妥的,因此這個定罪被撤銷。 13.至於第二項控罪,管有虛假文書,究竟被告人有否合理的辯解。控方在調查期間,被告人自願地拿出這P4的文件給調查人員。這份文件已經被被告人收藏了好幾年。裁判法官依賴被告人在P6所講的說話,認為被告人沒有合理的辯解。正如林律師指出,在P6內,首先被告人講他收到P4文件時,她有問姓霍男子究竟她的正確的中學畢業文件在那裡,姓霍男子說他遺失了,應承再嘗試尋找。被告人在P6說她因此收藏P4待與姓霍男子交換。 14.明顯地,沒有證據顯示從1995年至2002年被告人有用過這份文件。正如林律師說,這份P4明顯不是一個正當的Matriculation,即預科證書。因為看回P4,英文字母是School Leaving Certificate,這好明顯是中五School Leaving Certificate 而不是預科Matriculation的Certificate。但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18F段,裁判法官提及P6時說:「霍先生是遺失了該份中五修業證書,她把證物P4交給被告,告訴她是為了其入境時所需免得被告被人哋趷。」這句說話是在P6的第829段,但被告人的答案是當時她是問過她的老公,被告人是有這樣說:「即係後期呢我、我問過我老公啦,我話點解佢會寫到Form 6,佢話拉屘誒,唔知呀,佢話咁樣會,唔會畀人哋趷咯,咁嘅意思,咁我話誒,咁我話吓,咁樣呀,咁我話你搵番original畀我先啦大佬,第二日人哋問我,我都要畀番original 人哋嘛咁樣。」林律師陳述說,被告人的答案不是話姓霍的男子說免得他畀人趷。 15.林大律師也同意可能這答案也不是好清晰的答案,是帶點含糊。閱讀過這答案後,本席亦認為是有含糊而不可以正確地說被告人是指霍先生是說這句說話,但好可惜裁判法官認為這是被告人所講霍先生所講的說話,因此裁判法官的結論指被告人在這情況下是沒有理由收藏這份證書P4而用作與霍先生交換。 16.因為裁判法官在幾方面是出錯的,本席認為這定罪亦是不穩妥的,上訴得值,被告人的定罪是被撤銷。 17.至於刑罰方面,亦是被擱置。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少明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林炳昌律師事務所委派林炳昌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