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廖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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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03年12月10日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有犯罪意圖進入而取用電腦,和刑事損壞電腦內的程式/數據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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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44A/2004 HCMA 4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4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485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6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6月4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申請人於2003年12月10日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有犯罪意圖進入而取用電腦,和刑事損壞電腦內的程式/數據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2.於2004年2月6日,申請人的上訴被本席駁回。在上訴時,其中一項上訴理由指原審裁判法官在處理疑點採取了一個不常規做法,他認為這是"fanciful possibility"不可以在法律上考慮,在上訴被駁回時,本席的判案書也說得很清楚。本席不會在這裏再次敍述出來,但今天申請人的大律師陳詞說這是涉及一個重大的法律觀點。明顯地,聽了楊大律師的陳詞後,本席亦是認為這是不屬於一個重大的法律觀點,而是屬於一個裁判法官在他審訊時要考慮的法律觀點。 3.在裁斷陳述書中的上訴宗卷第27頁第一段中,裁判法官亦清楚寫出為何他認為這是一個"fanciful possibility"。裁判法官當時考慮了全面證據之後,認為完全沒有證據指IDO是在自己的網絡內有裝上有任何遙控軟件的,因此裁判法官認為這不是合理的疑點,而是一個"fanciful possibility",因此他認為不須要考慮的。 4.本席認為在這裏裁判法官是完全沒有出錯的,這是當時在審訊時完全沒有證據來支持這個可能性,雖然楊大律師說代表被告人的律師已經花了很長的時間盤問控方證人關於這個可能性,但本席亦有指出給楊大律師聽這些盤問證人的問題,不可構成證據,法庭只可以考慮證人的答案為證據的,本席不同意這個申請的內容完全有充分法律根據,本席認為這個申請沒有涉及重大的法律觀點,所以今天的申請是不批准的。
答辯人:由律政司單偉琛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林偉展、黎志超律師事務所轉聘楊若全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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