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馬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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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判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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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48/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48A/2004

HCMA 4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48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12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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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馬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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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5月5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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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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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判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首先,於聆訊前,代表上訴人的黃大律師要求本席接納四張相片,他認為會反映出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錯誤地懷疑被告人於肇事當天是看錯交通燈。關於這問題,正如趙大律師所指,上訴人宣誓的宣誓紙,並沒有提及關於這些相片是在那裏拍攝,何時何日拍攝的。究竟是否能正式反映交通燈的情況便是肇事當天的情況。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本席不可以採納這些相片為案件裁定所需的證據。

3.另外,黃大律師指裁判法官錯誤地給予他懷疑一個一定的比重,所以認為該些相片本席作出決定。但本席認為,最重要的是沒有適當的證據證明該些相片反映出肇事當天交通燈的情況。因此,本席拒絕接納該些相片。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趙偉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翁余阮律師行委派王耀輝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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