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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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進口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的罪名,經審訊後,裁判法官判他的罪名不成立。上訴人亦同時作出訟費的申請,但為裁判法官拒絕。其後,上訴人再申請訟費方面的覆核,但始終被裁判法官拒絕。上訴人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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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76/2004 HCMA 7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7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43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5月5日 裁判日期:2004年5月5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進口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的罪名,經審訊後,裁判法官判他的罪名不成立。上訴人亦同時作出訟費的申請,但為裁判法官拒絕。其後,上訴人再申請訟費方面的覆核,但始終被裁判法官拒絕。上訴人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很簡單。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12頁已敍述出來。案發當日(即2002年10月9日),海關人員在落馬洲管制站截查一輛從中國進入香港的中型貨車內,找到2缸金屬油。經鑑證後,它們屬於《應課稅品條例》管制下的柴油。當時駕駛該中型貨車的司機與海關人員說該些油是上訴人所合伙的公司的。其後,海關人員獲得專家的報告後,作出控告。在裁判法官聽畢控方證據後,認為不足夠證明上訴人有罪。 3.裁判法官就訟費問題亦考慮到湯君年一案,此案清楚指出原審法官在處理訟費申請時是採用酌情權,亦引用適當的引詞考慮有關事項,然後才決定是否行使酌情權。上訴法庭已經在原審裁判法官被證明他是明顯超越酌情權的情況下,才會作出干擾。這一方面,裁判法官最主要認為上訴人在案發幾天前已經得知有一批同類型的柴油的性質與於2002年10月9日(即案發當天)所搜出的柴油相同。海關人員已於2002年10月4日通知上訴人那些柴油有問題。裁判法官認為因為上訴人是該公司的合伙人,他是有責任作出一些措施以防止其公司再次生產該應貨稅品的柴油。因為上訴人並沒有這樣做,以及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他有足夠理由不行使他的酌情權。 4.上訴人在上訴時提出當被拒捕的司機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他的柴油是送往鴻達行,但被他的合伙人(徐耀光先生)簽收。上訴人亦指出因為該中型貨車的擁有人也是徐耀光先生,因此不應控告他,所以他應該得到訟費。但經答辯人大律師查詢後,發現該位司機於審訊時並沒有作證,他只是作口供。上訴人亦指他已於2002年11月30日離開鴻達行,但海關人員仍然控告他。因此,上訴人認為應該給予他訟費,因為他完全沒有做過任何事可以令控方懷疑他。 5.本席閱畢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裁判法官已考慮所有的證供及證據,亦適當地考慮訟費的原則。本席只可以說裁判法官已適當地考慮所有證據及原則,才作出裁決。正如剛才本席提及的湯君年一案,上訴庭不會輕易干擾裁判法官所用的酌情權,除非他是明顯地超越酌情權的範圍。但本案,裁判法官並沒有超越。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指裁判法官出錯,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趙偉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