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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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即原審時的被告人)被控危險駕駛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另一項駕駛時未有展示「P」字牌的控罪。上訴人延聘大律師代表出庭應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就定罪之裁決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74/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74/2004

HCMA17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74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傳票編號2003年第8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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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楊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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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4年6月3日

宣判日期:20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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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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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即原審時的被告人)被控危險駕駛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另一項駕駛時未有展示「P」字牌的控罪。上訴人延聘大律師代表出庭應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就定罪之裁決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2.在原審時,控方共傳召了5 名控方證人。第一證人是與上訴人所駕駛的電單車發生碰撞之的士司機。第二證人是上述的士上的乘客。第三證人是在車禍現場的另一輛私家車司機。另外兩位則是在事發後到場調查的警員。

3.正如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指出,本案案情並不複雜。控方指上訴人當時正駕駛著電單車到達禮頓道與堅拿道西交界,到了該處,他沒有遵照紅色交通燈號將車輛停下而繼續前行,最後與控方第一證人之的士發生碰撞。控方指當時控制路段的交通燈號是正常操作的。上訴人提出的爭議是他並沒有如控方所指「衝紅燈」,反而是對方的士司機這樣做。

4.在其「不服定罪完備上訴理由」中(提交日期為本年5 月6 日),上訴人提出多項理據去支持定罪不妥當的結論。總括來說,上訴人認為 :

(1) 裁判官未有充份考慮到控方第一證人有可能在停定等候綠燈期間偷步駛進黃格;

(2) 裁判官錯誤地認為控方第二證人的證言無助於衡量第一證人的證供;及

(3) 裁判官錯誤認為控方第三證人的證言支持了第一證人的證供。

上訴人甚至認為裁判官忽略了涉案車輛的相對重量,而這方面的分別可以解釋到為何較重之的士在非高速下駛入黃格時仍可以將上訴人撞至飛離十多呎才墮地。

5.代表上訴人的朱大律師在法庭上就其書面陳詞概要再作出了補充。答辯一方也提交了書面陳詞及口頭回應了上訴人的論點。

6.答辯人提出,在審訊時,辯方從沒有依賴的士當時有可能偷步這一點。當時辯方的說法是控方第一證人「以高速衝越紅色或紅黃燈號而撞到被告的電單車」。答辯人認為偷步的說法並非是審訊的爭議點(not a live issue at trial),所以不可能要求裁判官自己提出然後再去處理。朱大律師則認為審訊的爭議點其實已包括了這個角度。

7.在詳細參閱了本案的謄本後,本席接納答辯一方的陳詞。本席認為當裁判官決定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而裁定上訴人衝紅燈時,上訴人就沒有餘地再說裁判官應該考慮第一證人偷步駛入黃格的可能性。在這方面,裁判官已清楚解釋過,並指出如果上訴人所講的是事實,那麼控方第一證人之的士停下來的位置就不會如P-4所顯示(見裁斷陳述書第18 段)。

8.關於第三證人,上訴一方批評裁判官錯誤地指她的證供支持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裁判官在這方面的結論是基於他對證人證供的整體分析。他在裁斷陳述書第14 段裏作出以下的分析 :

「 本席亦信納控方證人三的證言,她於事發前雖然沒有留意控方證人一的計程車,但她於禮頓道西行的行車線交通燈前停下來時,當時在她前面尚有一輛客貨車,她事故發生前留意到原已停下來的客貨車熄掉剎車燈向前移動一小距離後又突然亮起剎車燈,她隨即聽到嘭然巨響,而她亦即時望向交通燈號,當時交通燈號亦已是全綠。從控方證人三的證言可見。事故是於禮頓道西行之交通燈轉綠,車輛開始前行後發生。控方證人三的證言亦支持了控方證人一的證言,因管制禮頓道東西行的交通燈號是同步的,西行綫的交通燈號是綠色時,另一方亦是綠色。」

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論點有根據,上訴人的批評則流於片面而不能成立。

9.同樣地,裁判官對第二證人證供之評估也是中肯的。客觀來說,第二證人只感到第一證人在開車及剎車時比較突然,而其他時間她是在閉目養神。裁判官認為她的證供對本案沒有幫助,不能說是錯誤的結論。關於車重方面,朱大律師也同意在原審時,沒有人提供過雙方車輛重量的資料,裁判官是運用了普通常識對案情證據去作評估推論,這方面並無不妥之處。

10.綜觀整份裁斷陳述書,裁判官有很小心地考慮過雙方的證供,最後作出事實方面的裁決,有關的推論也是有根有據。本席認為裁判官對本案證據的分析是全面及平衡的。他正確引用了法律及提醒了自己關於上訴人有良好記錄這點。本席在聆聽過上訴人的陳詞及考慮過所提出的各點後,認為沒有足夠理由去推翻原判。

11.基於以上原因,上訴必須駁回,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伍淑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聶柏仁律師行轉聘朱寶田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