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瑞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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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9個月。上訴人不服這裁決和刑期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92/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May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92/2004

HCMA 19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9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77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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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曾瑞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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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5月14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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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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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9個月。上訴人不服這裁決和刑期提出上訴。

2.這案件是一宗怎簡單的案件,是控方傳召一名證人,當日他是一名便裝警務人員。在案發當日,他巡邏廟街時,看見在他十五呎外,被告人站在一張放有一些發泡膠盒的檯後邊,被告人當時高聲向途人叫賣:「$100七隻VCD,四級,包清包靚,$20一隻DVD」。證人當時觀察一會後離開現場,去附近與他的上司匯報。當晚大約7時15分,證人和另一名穿便裝的同事返回現場,看見被告人站在同一位置,證人和同僚上前假裝顧客觀賞,被告人向他們推薦他的光碟,說:「鹹碟$100七隻,包清包靚」。當時證人表露他的身份,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說他沒有工作,所以才賣這些鹹碟,比次機會。證人在該發泡膠盒內,發現69隻VCD及9隻DVD,這被列為控方證物P3。

3.被告人在審訊時說他沒有質疑那是淫褻光碟,被告人在控方舉證完畢後選擇作證。被告人說他當日沒有工作做,本來約了朋友在7時30分相見。在7時05分左右,他到達案發現場,當時看見情況很混亂,有一些人追來追去,好像是「走鬼」,他不知發生何事,他突然看見一名二十多歲的男子跑近他,又看見一些東西跌在地上。不久,控方第一證人上前拉著他,被告人否認曾經向警員招認。

4.被告人傳召一名姓李的證人,這位姓李的證人指出,在當日午間曾經致電給被告人,打算找被告人「開工」,他們相約在晚上7時30分至8時在「榕樹頭」見面,證人赴約,但被告人最終沒有出席。在盤問時,證人表示在電話談話中,並沒有提及介紹給被告人是什麼的工作。

5.在裁斷結論時,裁判法官分析證人口供後,認為被告人的證供並非真話,認為上訴人在迴避,及辯方證人的證供亦是不合情理的,難以令人置信。裁判法官接納了控方證人之口供,在這情況下,裁定罪名成立。

6.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投訴控方只傳召一位證人,對他不公平。這是控方絕對有權選擇傳召多少證人。如果辯方認為有證人可幫助他,辯方也可以有權傳召證人。控方傳召這位證人給之口供是清晰看見當時所發生之事項。本席閱讀裁判法官裁斷陳述書時看不到對上訴人有不公平的地方。因此沒有足夠理因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

7.關於上訴人上訴的刑罰方面,這種案件法庭被示為是一個嚴重案件,上訴法庭已經在HKSAR v. CHAN MAU LUNG, MAl61/2003一案中訂出,在沒有特別的求情理由的情況下,干犯“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的罪行的量刑起點為9至12個月監禁。可以看到裁判法官在判上訴人入獄9個月是跟這宗CHAN MAU LUNG一案之指引,故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這情況下是沒有出錯,這刑罰亦不是明顯過重,因此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紀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