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蔡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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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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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99/2004 HCMA 19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99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364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6月11日 裁判日期:2004年6月11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肇事現場的畢打街共有三條行車線,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的士沿着左三線行駛。當時他看見上訴人的的士打斜地停在前面,車頭在該上落客區內,車尾伸展至左三線,由於左二線有車行駛,左三線又給上訴人部份佔用,控方第一證人唯有停在上訴人的後面,距離約4至5呎。當控方第一證人停下來約8至10秒後,有兩名乘客上了被告人的的士,隨即,上訴人便開車倒後。當時,控方第一證人響按警告,但上訴人仍然繼續後退,最後上訴人的右後泵把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右前泵把角。 3.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警員。他的證供指當天他在中建大廈對面的?豐銀行附近驅趕的士,其間聽到中建大廈有的的士響按,他便望向那邊,看見上訴人的的士接載了乘客,車頭指向右邊,控方第一證人停在後面約半呎,控方第二證人見到上訴人後退,然後撞到控方第一證人。 4.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的證供指他當時停在上落客區內,車尾只有2呎左右伸展到左三線,他的右邊很貼近第一行的的士。當時有兩名乘客上了他的的士,他便開車,開動前曾看過後面,見到沒有車輛,再望回右邊第一行的的士,才後退。在後退之前一刻和很退過程中,他只是望着右邊,並沒有望後面,直至他後退了約1米,便聽到響按聲,於是他便減速和「耷」車,懷疑是第一證人溜前來撞他的。這是上訴人作供時的證據。 5.裁判法官在他分析案情後,認為控方第二證人是獨立證人。裁判法官亦認為他是一位誠實可信的證人。他亦公正地留意到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有少許差別,但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8段已經敍述出來,即有關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與上訴人的車的距離。最終,裁判法官認為這樣不影響各證人的可信及可靠性。當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的口供時,說他懷疑控方第一證人溜前撞他,這點裁判法官認為是一空泛指稱。當時,控方第二證人在案發時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已停定的。裁判法官亦留意在第10段當上訴人作供時,裁判法官向被告人說,要把意外的詳細道出,但是上訴人只簡單地說,他聽到響按後便立即減速,當他減速及「耷」車時,已到達及發生碰撞。裁判法官亦留意到上訴人在初問時沒有提及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車溜前,所以在種種情況下,裁判法官不相信被告人。最終定了他的罪。 6.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指責控方第二證人不誠實,他說謊,因為他當時無可能看到撞車的情形,這個問題在裁判法官聽了控方第二證人的證據後已作出一個事實的裁定,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個獨立證人及可信的證人。上訴人亦提及懷疑該位警務人員看不清楚情況,但因為種種情況下說出不實的說話。這是一個很嚴重的指責。本席亦採用裁判法官的空泛指稱,完全沒有證據可以支持上訴人的指責。當本席問上訴人他為何沒有提及上訴理由,關於他認為警務人員(即第二控方證人)當時不是在?豐銀行面前,而是在一個較為遠的地方,而當時處理他的不是控方第二證人,這種種說話,上訴人說他因為沒有律師代表,不知法律程序,所以沒有說出來。但本席翻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曾告知上訴人,他應該將當時的情形一一詳細敍述出來,但當時上訴人只簡單地說出來。 7.很明顯,上訴人不是沒有機會說,是他選擇不說。本席翻開他在裁判法官面前的證據,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有足夠理由定上訴人入罪,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程序上或法律上有出錯的地方,這純粹是一個事實上的裁定。 8.本席認為無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