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林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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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控方案情指被告人在法庭內向主控官投擲文件,並傳召五名證人作供。

Case No.HCMA 214/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14/2004

HCMA 21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214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78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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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林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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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5月19日

裁決日期:200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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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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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控方案情指被告人在法庭內向主控官投擲文件,並傳召五名證人作供。

2.控方第一證人是任職於官塘裁判法院第二號法庭的區女士。事發當日,她正在第二號庭內處理交通傳票案件,而上訴人是一項不小心駕駛傳票的被告人。上訴人到庭後,區女士便把一些案件中的相片和證人口供紙交給上訴人。上訴人收下文件後,便稱該些相片是控方捏造的證物,他已為此報警處理。但區女士並無理會上訴人,返回自己座位背向上訴人坐下。

3.當時在法庭內,上訴人態度非常惡劣,不斷高聲謾罵區女士,要求她取回文件,但區女士仍沒有理會上訴人。突然她聽到身後傳來「啪」的一聲,同時她感到她的椅背有小震盪,有些東西接觸到她的手臂。區女士隨即回望,見到剛才交給上訴人的文件散落在她身旁的地上。區女士在庭上說她沒有看到是誰投擲的,但她亦將文件拾起。

4.當裁判官進入庭後,區女士向他報告此事,並說她不會繼續負責上訴人的交通案件。

5.第二控方證人當日坐在上訴人的左邊,距離約10 呎。他在開庭前從區女士手上接過有關他自己的交通案件的文件,他見到區女士把另一些文件交給上訴人。當上訴人收到文件後,便不停說不要那些文件及指罵區女士,及要求她收回。第二證人認為當時上訴人情緒頗為激動,突然見他用右手以投擲的手法,瞄準區女士把手中的一疊文件扔出。他認為文件打中區女士的背部。當時上訴人是坐在區女士的後方約10呎距離。區女士隨即轉頭望了上訴人一眼但沒有說話。丟在地上的文件其後由法庭內的人員拾起。

6.第三控方證人是當日在第二庭擔任庭警工作的警員。她說她見到上訴人在庭上大聲指罵區女士。期間上訴人突然用右手把一疊文件擲向區女士,文件打中了區女士的椅背後四散在地上。她認為文件並沒有接觸到證人的身體。她立即上前看看地上的文件,見到文件上有上訴人的名字,於是她便拾起那些文件放回在上訴人的面前。

7.第四控方證人當日在第二法庭外等候上訴人完成他的交通案件後把他拘捕。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他手上的部份文件曾被他擲出,於是第四證人從上訴人處檢取了該些文件作為證物(即控方證物P-1)。

8.第五控方證人作供時,指她當日有從地上拾起一些文件。

9.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說當時他和他的證人在第二庭內,他並非將文件擲向區女士,只是用手將它們掃在地上,文件亦只跌在他自己附近,並沒有飛到區女士的身旁。在審訊時,上訴人指出各名控方證人均無中生有、砌詞誣告他。

10.裁判官聽過所有證供後,有提醒自己關於法律上襲擊和毆打的元素,他適當地參考了Archbold Hong Kong 2004, 第20-189 段,闡釋毆打的定義是一個人刻意或罔顧後果地將不合法的力量加諸別人身上,只要證明含有這個元素,則無論不合法的力量是多輕微,亦構成控罪。至於普通襲擊罪,有關罔顧後果的元素的定義,裁判法官參考了R. v. Cunningham [1957] 2 QB 396, 即控方必須證明上訴人意識到他將要做出的事情可能會令區女士受到非法的暴力(不論暴力如何輕微)對待,然而他仍冒著這個可能出現的風險行事。

11.裁判官在考慮過法律原則後,再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任何刑事記錄。然後,裁判官再分析各證人的口供。經考慮後,接納各控方證人的證供為可信及可靠,而拒絕接納上訴人及辯方證人林女士的證供,認為他們砌詞狡辯、意圖掩飾上訴人的罪行。

12.裁判官在事實方面,認為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是獨立證人,因為他們完全沒有任何動機去誣害上訴人,而辯方證人林女士的證供含糊,因此裁判官裁定她的證詞不正確。最終裁判官判處上訴人入罪。

13.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首先表現得很激動,認為定罪對他不公平,他指出在第二庭外拘捕他是不合法的,及投訴他被拘捕後的對待。

14.本席已表明倘若他對被捕後的對待有投訴的話,應該向警察投訴科投訴,而且這類投訴與本案的上訴無關。上訴並非將案件重審,本席只著眼於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及證供是否足夠支持上訴人入罪的基礎,與及裁判官在定罪時在法律上有否出錯。

15.至於上訴人聲稱各控方證人均誣捏他,他甚至激動地提出當日區女士對他的態度令他非常憤怒,他說區女士不肯收回文件,亦沒有向他解釋文件內容,而他也不同意文件上所註明的事項,因此他的激動行為乃由區女士所造成。上訴人亦投訴指控方沒有呈遞當時法庭上的錄影帶,此點足證明他是被誣告的。

16.正如代表辯方的高律師提及,裁判官是知道上訴人的投訴,但在他作出事實的裁決時,仍認為控方證人可信和可靠。

17.本席重申,上訴庭甚少干擾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裁定,因為裁判官在審訊時見過及聽過雙方證人作供的情況,及他們在盤問下的表現。至於欠缺錄音帶呈堂這點,由於事發時裁判官仍未入庭,故未有開著錄音機。在審訊時,裁判官席前亦無錄影帶可供呈堂。至於在庭外拘捕上訴人這點,當時已有警務人員在庭外等候上訴人出庭後作出拘捕,本席不認為這點有任何不合法。關於定罪方面,裁判官是有足夠理由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

18.本席在閱讀過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他已經很適當地分析了全部的證據,在法律的程序上沒有犯錯。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去推翻裁判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寶翠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