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孫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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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215/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Apr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15/2004

HCMA 21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215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7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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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孫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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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4月29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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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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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一共傳召了三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指案發當天,正駕駛一輛貨櫃車,拖着40呎長的貨架,離開澤祥街迴旋處左轉入大老山公路支路之際,見左後方有一輛計程車打着高燈,高速從後面上前,當時他雖已向右打輪避讓,但他的左邊車尾輪架仍被計程車車頭撞倒。

3.控方第一證人指出,被撞一刻,他的貨櫃車已完全進入了支路。該迴旋處很暗,燈光很不足夠。因為事發時是零時三十分,當時該證人亦強調,該計程車先進行支路。

4.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到場的警員。當時,被告人曾向他敍述事故經過。他的證供指被告人於迴旋處準備駛出路口時,發覺得左方有一輛貨櫃車高速駛來。當被告人減速時,貨櫃車左邊貨架已撞上其右車頭。

5.當控方證人作供後,被告人選擇作證。上訴人當時指他未入迴旋處時,已經看見貨櫃車在後面。入了迴旋處後,他在中間偏左的位置行車,見貨櫃車從後高駛過來。上訴人亦在庭上說,當他在迴旋處入支路兩三米後,看見貨櫃車「追得很貼」,他為了乘客安全,把車煞停,讓貨櫃車先過,但仍然發生碰撞。

6.裁判法官亦留意到被告人曾說,雖然他一直在貨櫃車的前面行駛,但他仍然減速,該貨櫃車先行通過。

7.裁判法官在考慮證據時,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但反而上訴人說謊,因為裁判法官發覺上訴人說話含混躲閃,因此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在控方證人的證據下已足夠證明上訴人罪名成立。

8.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指責裁判法官不公平地定他的罪,因為他指出裁判法官不准他呈遞在審訊時拍攝關於道路方面的相片。上訴人亦提出他當時有些問題沒有回答是因為主控官問的問題。他認為,與本案無關。

9.首先,本席要提及,裁判法官是有責任接納證據如果該些證據是對案件有幫助的。正如上訴人所說,他於稍後審訊時拍攝的相片,裁判法官不接納是有理由的。因為該案件的主要點是究竟裁判法官相信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還是被告人的證供。因為各執一詞,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斷作出究竟哪一方的證人比較可信。始於關於哪一方於迴旋處的先後,這要看裁判法官相信那一方證人,並不是依賴相片。

10.本席閱畢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說書,他已正確地寫出關於當時各證人的證供及考慮過法律的觀點,然後才作出事實上的裁斷。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程序上、法律上及證據上均沒有出錯,沒有足夠證據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文慧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