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翁志立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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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上訴人及第三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第一上訴人被控一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罪;第三上訴人被控屬三合會社團成員的控罪。第一上訴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8個月。第三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入勞役中心。而兩個上訴人不服刑罰而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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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29/2004 HCMA 22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22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583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6月11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6月11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第一上訴人及第三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第一上訴人被控一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罪;第三上訴人被控屬三合會社團成員的控罪。第一上訴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8個月。第三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入勞役中心。而兩個上訴人不服刑罰而提出上訴。 2.本席首先處理第一上訴人的上訴,第一上訴人的上訴是注要關於18個月的刑罰是明顯過重,代表第一上訴人的謝大律師陳詞時亦呈遞了有關之案例,指出裁判法官忽略了考慮當時第一上訴人參與角色,只是一個「馬仔」而不是一個社團的高級職員。當時無可否認第一上訴人是參與一個「吹雞」行動,亦是無可否認這是一個嚴重的案件。裁判法官在量刑時,考慮Lee Chi Man[1980] Criminal Appeal 5 一案,在案中,該位被告人承認自稱黑社會,當時被判罰款,但律政司提出上訴,在上訴庭得直,這位被告人被改判為12個月。裁判法官認為這案件適用於本案,因此考慮判了第一上訴人入獄18個月。 3.謝大律師正確地指出,這案件與本案件的被告人的控罪不相同,而這案件是在1980年,謝大律師所呈遞的案件比較該案件相似本案,這是HKSAR v. Wong Sing Chi & Other CACC 245/1999,在這案件亦有數名上訴人,他們分別在區域法院被控有幾項關於黑社會的案件,其中一項是說他們以三合會社團成員的身份行事,在區域法院各上訴人被判分別不同的刑罰,區域法院法官認為如果是黑社會的成員,應該被判15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而如果黑社會的馬仔來說,是應該被判一個較輕的刑罰,而在該案件被判9個月為量刑起點。 4.上訴庭認為這考慮是沒有錯的,最終駁回各上訴人的上訴。代表答辯人的伍大律師亦同意在原則上來說這刑罰應該是不相同,因為如果是一個黑社會職員的刑罰,應該比較一個馬仔為重。 5.本席同意兩位大律師的看法,明顯裁判法官在這案件是沒有考慮這一點,好可能因為裁判法官沒有考慮Wong Sing Chi 這案件,只是集中在Lee Chi Man 一案法庭所說的說話。 6.本席認為18個月為量刑起點是否明顯過重。因為控方的案情都是沒有證據可支持第一上訴人是黑社會的職員,而只是一個馬仔。在本席認為裁判官在量刑時,在法律上是出錯的。 7.本席認為一個適當的量刑起點,如果第一上訴人是職員來說應該是18個月,但因為今次上訴人只是馬仔,本席認為一個12個月的量刑起點比較適當,因此第一上訴人的上訴是得直。第一上訴人的刑罰被撤銷,本席判第一上訴人入獄12個月。 8.現在本席處理第三上訴人的上訴,第三上訴人在第一時間承認一項屬三合會社團成員的控罪,第三上訴人仍然二十歲,過往都是有兩次案底。在這案件被判前,己經在同類形的案件被判接受感化,明顯被告人在犯這案件時,就荃灣的案件在保釋中。 9.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陳詞時指裁判法官判第三上訴人入勞役中心,其實是明顯過重,因為當第三上訴人被感化時,感化官的報告認為第三上訴人己改邪歸正,而第三上訴人獲擔保期間,已經找到一份好的工作,而王大律師陳詞說第三被告人應該被吸取這機會,因為他同時得到父母的關懷和支持,因此對第三上訴人有大的幫助。 10.本席認為如果第三上訴人只是第一次犯這類案件,判他受感化是一個適當的做法。但在這案件來說,裁判法官並不是只考慮被告人在這案件所犯的事項。裁判法官亦得知第三上訴人在這案件前,也觸犯同一類形的案件。裁判法官因此考慮應該判他入勞役中心,這不單作為阻嚇的作用,也是一個改革的作用。 11.至於對被告人是否不公平來說,第三上訴人過往亦曾犯事,他也知道這後果,而且第三上訴人年紀不少,他還繼續與這些不良份子在一起。正如本席與王大律師指出,如果他是接受過教訓,對他過往所犯事有反醒的話,在今次他的不良朋友叫他去打機,他應該脫離,但仍然答應出去。而在這情況下,他被警員拘捕,這可反映第三上訴人是否可以自己在外出脫離這班不良份子。所以裁判法官判第三上訴人入勞役中心,不是一個錯的做法。 12.當然,本席接納第三上訴人的家人好關注第三上訴人和及予他一個好大的支持,但明顯在過往的事項可以反映出被告人的父母雖然好關注和支持他,但也不能阻止他再次與他的不良朋友一起出去,所以本席認為判第三上訴人入勞役中心,在人情或法律上不是一個錯誤,因此不認為這是一個過重的刑罰,所以第三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一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謝若瑟大律師代表 第三上訴人:由鄧耀榮律師行轉聘王冰儀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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