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楊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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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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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38/2004 HCMA 23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238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1519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4月21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4月21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審訊時是有律師代表的,在上訴聆訊時他是作出自辯。控方案情非常簡單,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警員,他當日是沿彌敦道左三綫向永星里的路口行駛,當他的車頭駛至上訴人的車尾時,上訴人突然在左二綫切入左三綫,令這名警員要急剎車、響警按和扭右避開與上訴人的車發生踫撞。 3.當時這位證人留意到上訴人在切線時沒有打指揮燈,控方第一證人便截停被告人後,被告人當時要求發出一張不用扣分的告票。證人給完口供後,被告人選擇作供。被告人的供詞是指他當時是轉入彌敦道,巴士左轉時進入彌敦道的左二綫。這輛巴士在他前面再切入左一綫,所以被告人便左轉至彌敦道的左二綫。在此過程中,他的右前車頭可能進入了左三綫,但當時左三綫沒有車的。不久,他被截停,警員指被告人切綫,幾乎踫撞到他,當時被告人否認,但要求控方第一證人簽發另一類告票給他。 4.裁判法官在分析證供時,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在法庭上給他的印象是良好的,因此裁判法官裁定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信的證人,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的證供時,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有違常理,因為上訴人說他當時是沒有違例,但當被控方第一証人截停時,又要求控方第一証人發出另一類的告票給他,因此裁判法官認為這是完全不合情理。其次,被告人在接受盤問時,他的證供受到動搖。首先被告人同意控方第一證人在此事件中有剎車,當控方第一證人再追問時,被告人又採用迴避的態度,更改口供說他想控方第一証人有剎車,因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被告人的證供是不可信的。 5.裁判法官當考慮完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後,認為有足夠証據支持這個定罪,因此判了上訴人入罪。 6.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指他當時的確想轉左,如果控方第一證人真的在事發時是在這條線出現,他會看見這位控方第一證人的。同時他不同意有盲點這方面,雖然當時在審訊時,他的律師是有陳詞有關盲點這方面。 7.本席留意這件案件純粹是在事實方面的裁定,完全沒有任何法律觀點。裁判法官在他聽完各證人口供後是有責任作出事實的裁定。因為裁判法官是有機會聽取各證人的口供,而上訴庭是沒有這個機會。因此裁判法官所作的事實裁定,上訴庭會甚少干擾的,除非上訴庭在這個裁判法官在作出這個定罪時,在程序上,法律上或證據上是出錯的。 8.本席已指出,這是一宗簡單的案件,裁判法官都適當地分析過證人的口供,而最終是倚賴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來判上訴人入罪。 9.本席看不見在任何地方裁判法官是有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是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洗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