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麥興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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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263/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63/2004

HCMA 26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26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86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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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麥興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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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5月19日

裁決日期:200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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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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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三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當日駕駛其計程車,在城門隧道路錯誤地進入了自動收費行車綫。當他發覺時便把計程車慢慢停下來,等待隧道工作人員協助。他大概等了約10秒後,由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從後猛力撞上來。因此他的計程車被推前大約2呎。

3.控方第一證人在審訊時強調一點,當他錯進入自動收費綫把車停下時,曾望後鏡,後面仍然無車。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隧道督導員。他說,當時交通疏落。他於現場拍照,呈堂為控方証物之一。控方第三證人是一位事後調查的警員。他與被告人通電話時,被告人對他說,當時見有的士於自動收費亭「停咗喺度」,他煞車不及。控方第三證人給被告人盤問時強調一點,被告人在電話談話中,只說的士「停咗喺度」,並沒有說過的士「緊急煞停」。

4.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被告人選擇作供。被告人說,當日他駕駛著私家車出隧道時,見前面控方第一證人的計程車的迫力燈一直亮著,預計他會停車,但並沒有預計他會緊急煞車。由於計程車緊急煞停,他無可奈何地撞上了計程車的車尾。根據被告人說,他當時的車速是40公里。裁判法官亦留意到被告人的情形,雖然計程車的迫力燈從隧道出口至意外地點一直亮著,但他並沒有擴大跟車距離。被告人亦有說,當時雖有足夠空間,但他不能作出任何反應,因為計程車除了亮著迫力燈之外,就沒有亮著其他指示燈。

5.裁判法官在聆聽完上訴人的口供之後,便分析各證人的口供。裁判法官適當地提醒自己所有法律觀點之後,認為控方證人的証供是清晰明白。裁判法官亦認為他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便作出一個事實的裁斷,就是認為事發的經過一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述的。裁判法官亦有提及到關於被告人在電話中所說的話,因為第三證人所說,被告人的說話,計程車停下來而令他煞車不及。裁判法官認為「煞車不及」其實是中性的。並不表示什麼,因此裁判法官都適當地不採納這一句說話來定上訴人入罪。

6.裁判法官在他分析上訴人的証供時,認為被告人的說話是支吾其詞,所以認定被告人是存心說謊,來掩飾自己的罪行,因此不接納被告人的証詞。裁判法官考慮了關於在道路上尾隨前車的原則,在英國的一宗案件Scott v. Warren (1974) Crim LR 117中,法庭指出,一個駕駛者在跟隨前車時,必須將自己處於一個適當的位置,足以應付合理範圍內可以預見的所有緊急、突發情況。裁判法官最終在他的結論處認為被告人並沒有付出了一個理智、謹慎的司機在當時的情況下應有的謹慎及專注,因此判上訴人入罪。

7.在上訴聆訊時,葉大律師代表上訴人,葉大律師代被告人投訴,最主要的第一個理由是計程車司機,即控方第一證人入錯行車綫,換言之,他並不是一個謹慎的司機。葉大律師亦指出控方第一證人過往亦有四次駕駛前科,在總總情況之下,計程車司機無可否認,他自己亦承認是入錯綫,但這亦不等如因為他入錯綫,因此他不是一個謹慎司機,因而被告人不應該有罪的。本席認為在這案件裏,視乎裁判法官是否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裁判法官亦考慮上訴人的口供可否令他至信。

8.至於裁判法官知否計程車入錯綫,裁判法官是知悉這點的。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不是指他的駕駛態度是有問題,而是控方證人的證供是指他當時是看錯了才入錯綫。這個事故發生並不是因為控方第一證人的駕駛態度而引至的,是因為當時停定了10秒後才給被告人撞倒的。明顯地可以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中,裁判法官認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停定了10秒後才被撞的,因此反映出被告人當時是察覺到計程車是停定了,而並沒有採取任何適當的行動來避免這個事故。裁判法官亦知道被告人並沒有任何定罪紀錄,這個亦是裁判法官在考慮了所有證供及證據時而作出的一個裁決。

9.裁判法官認為有足夠證據令他作出一個推論是,被告人沒有付出了一個理智謹慎司機在當時情況下應有的謹慎和專注,這是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定。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在他作出事實裁決時是有出錯的。至於裁判法官知否計程車司機當時是否入錯綫,當時亦沒有證據他有否開了死火燈等,裁判法官是知道的。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返他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寶翠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王吉顯律師行轉聘葉敬森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