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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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280/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Jul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80/2004

HCMA 28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28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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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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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5月4日及7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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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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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出案發時是大約晚上九時,控方第一証人與上訴人同坐於一輛到馬鞍山的巴士上,這位証人坐在巴士上層尾二行右邊靠窗位置,而上訴人則坐在她的左手邊。在行車途中,該位証人感覺到她的左邊盤骨位置有壓迫感覺;當巴士駛至沙田時,她感覺到她的左邊盤骨再次受到壓迫;當巴士駛至馬鞍山時,這位証人感覺到她的左邊盤骨位置有一種感覺,被人順著方向輕輕地掃了五六下。當時這位証人立刻轉身望向上訴人,當時她留意到上訴人並不是在睡覺的,亦留意到上訴人的左手慢慢移開她的盤骨位置,上訴人在此時準備下車,証人於是阻止他,但上訴人不予理會繼續下車。

3.第二控方証人是當天的巴士司機,他的証供純粹是他聽到第一証人要求他關上車門,但他當時並沒有照做,因為當時乘客已經在下車。當時有一位女乘客,即第一控方証人走到他臉前,說自己被非禮,拉著一位男乘客,亦即上訴人。當警察到現場時,警誡上訴人而上訴人則否認控罪。

4.控方舉証完畢後,由上訴人作供。上訴人的供詞指他現年二十八歲,任職於房屋署,過往記錄良好。証供指他當時乘上巴士,坐於証人旁邊的位置,他當時把他的公事包放在自己的大脾上,雙手交叠於胸前,閉上眼睛,車行到油麻地時已經睡著了。在睡著之前,他也留意到女乘客坐在他的右邊,並且有個袋佔了座位的位置,但他並沒有注意她。當他醒來後,巴士已到達耀安邨,當時已是晚上10時了,因為他想去購物,因此他便很心急下車,但他想到店鋪大概也都關門了,所以唯有翌日再去。當他想要下車時,聽到第一証人叫他留下,他於是回頭望她,見她當時沒有反應,心想以為自己聽錯,所以繼續下車,但是第一証人卻跟著他下車,並把他拉住。上訴人說他也不知道有沒有把自己的手放在証人的盤骨上,因為他睡著了,裁判法官留意到最後當他被大律師再盤問時,他說“無”。

5.上訴人給予口供後,他亦有傳召另一位証人。該証人亦純粹給予她過往觀察所得上訴人的人格,而她給予上訴人的評價亦是好的。

6.裁判法官在分析過証據後,接納了控方証人是一位誠實及可靠的証人。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証供,並判上訴人入罪。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內,他處理了証人的口供後,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九頁有以下幾句評語:

“本席亦裁定上訴人當天用四隻手指去“掃”第一証人之左邊盤骨是蓄意的,而此等行為亦屬猥褻侵犯第一証人。

上訴人所面對的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7.在猥褻侵犯罪裡,裁判法官其實要考慮三項因素,正如黃大律師指出英國一案The Queen v Court [1989] 1 A.C. 28,在該案裡,上訴庭已清楚列明裁判法官應該考慮的事項,在該案所提及的三項裁判法官應該要考慮的三項因素,亦已被香港法庭接納。本席於此述出:

"The prosecution must prove: (1) that the accused intentionally assaulted the victim; (2) that the assault, or the assault and the circumstances accompanying it are capable of being considered by "right-minded" persons as indecent; (3) that the accused intended to commit such an assault as is referred to in (2) above.

所以裁判法官必需要考慮被告人是否蓄意侵犯証人;第二,裁判法官隨著需要考慮合理智的人會不會認為該行為是否屬於猥褻性質,如果裁判法官裁定這種行為是屬於有猥褻性質的話;第三,他就應該要考慮到被告人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蓄意地猥褻侵犯這位証人。

8.剛才本席已讀出了裁判法官的裁定,明顯地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是蓄意“掃”這位証人的,而上訴人這種行為是可以被認為是猥褻侵犯第一証人的,但裁判法官沒有繼續說明他有沒有考慮到,上訴人當時有沒有意猥褻侵犯証人的。代表答辯人黃大律師說,裁判法官是一位有經驗的裁判法官,因此雖然他沒有說明,但黃大律師邀請法庭可以認為,由於裁判法官是有經驗的,因此他必定有這方面的考慮。但本席並不能因此而認為裁判法官有考慮過,因為剛才本席讀出裁判法官的裁定裡,似乎裁判法官認為決定了上訴人是蓄意“掃”証人的盤骨之後,而這行為可以被視為猥褻侵犯,因此已經可以定上訴人的罪名,似乎裁判法官是忽略了考慮第三個步驟。在這種情況下,本席認為這個定罪是持有疑點的,因此疑點利益應歸上訴人,所以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鄧秉堅律師行轉聘黃達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