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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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處入獄21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及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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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83/2004 HCMA28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28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8632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6月15日 裁決日期:2004年6月15日 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處入獄21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及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2.本案的情節簡單,用一句說話概括,就是一宗由截停搜查而揭發的案件,其中涉及含毒量達1.18 克的海洛英。證據方面,控方傳召了兩名直接參與於拘捕行動中的警員證人(1)和(2),另外就是上訴人在被捕後的一訣口頭招認:「我冇錢開飯先至幫人拖四仔。」至於事後的書面會面記錄,裁判官則拒絕接納為呈堂證供。 3.相對而言,上訴人並不否認遭到警員截停搜查這個事實,卻堅稱因折扣問題而剛購下可供吸食數天的毒品,亦即沒有販運的用途。再者,身為癮君子的他,曾經在被捕後表明毒品是自用的。替人「拖四仔」的說法,純屬警方捏造。 4.最後,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當然,裁判官對證人(1)的證供有保留,這亦解釋了他何以剔除由證人(1)錄取的書面會面記錄。然而,裁判官對證人(2)的衡量,卻完全是正面的,而且因為證人(2)聽到上訴人曾承認替人帶毒而接納那為一個事實。 5.至於是次上訴,上訴人並無提供過任何書面理由。在我席前他,他亦只能重複他在一審時的說法,亦即毒品是他自用的。裁判官不信,是裁判官主觀和存有偏見。至於他為何有這個想法,本席曾和他照著庭審謄本逐點研究,結果並未發現任何真憑實據。 6.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判決,是裁判官經過小心考慮才作出的。他對案件的分析,鉅細無遺,完全沒有可供批評之處,因此本席亦無從干預。 7.最後,上訴人因販運含毒量1.18 克的海洛英而被判入獄21 個月,是完全恰當的。經本席澄清後,上訴人的意思亦只不過是,毒品若然乃自用的話,判刑才算過重。 8.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所提出的上訴,同時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劉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