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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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14/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14/2004

HCMA31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31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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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陸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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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04年6月15日

裁決日期: 20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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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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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的情節簡單。

3.控方第一證人是元朗某長者中心的社工,事發時正要返回該處,卻被剛步出的上訴人施以腳踢。控方第一證人幸好避過,但隨即又被後者伸手抓住下顎及頸部。控方第一證人大聲呼救,上訴人才衝衝離去。

4.相反,上訴人聲稱在中心外被控方第一證人無故以手袋揮向她的身體,上訴人自己則默然回家,並沒有對控方第一證人做過什麼。她補充,她是長者中心會員,初時與控方第一證人的關係不俗,其後卻因住屋問題而變得疏遠。

5.最後,裁判官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確認她為一誠實可靠之證人,然後再給上訴人定罪。

6.至於今次上訴,上訴人提出的書面理由是:" 我年紀大,不知法庭上應該怎樣做,上庭前律師叫我問甚麼就答甚麼。在法庭上律師所提的問題是問對方,沒有問我,我也沒有回答問題。而對方所說的與事實完全不符。法官也沒有問我認不認罪,就這樣判罪名給我。在2003年12月29日我的身體任何一部份,都沒有接觸到對方身體任何一部份,反而對方用手袋打了我的頭。"另外,她在庭上補充,案件是長者中心的黎姓主任與元朗警署報案中心的負責人所串謀做成的,箇中的細節,就如她在庭上滔滔不絕的那樣。

7.對於上訴人的這些說法,本席實在不敢苟同。串謀的指控,足見其荒唐。她曾指控方第一證人的驗傷報告是偽造的,亦更是如此。

8.至於她的書面理由,從錄音謄本可見,上訴人在一審時是有律師代表的,程序更糟也不可能出現她所聲稱的情況。再說,直到現在上訴人還否認控罪,因此並無裁判官問她認罪與否的問題。

9.上訴人是否曾經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完全是事實認定的問題。裁判官是經過考慮才決定信納後者的證供的,卷面上亦未見有任何可批評之處。定罪的判決,本席決不能隨便干預。

10.上訴人的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劉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