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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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吐痰的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審訊時及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

Case No.HCMA 324/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24/2004

HCMA 32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32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傳票2003年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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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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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7月15日

裁判日期:200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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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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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吐痰的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審訊時及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

2.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一位證人,他是一位房屋事務主任。他當天在證人台上供時有繪畫一幅草圖(控方證物P2)顯示出上訴人犯事的地點。證人稱案發當天下午,控方證人當時穿着便服當值,他看見上訴人一人正在案發地點步行。他看見上訴人輕微扭頭向右方,從口中吐痰往地上。控方證人稱他當時站在上訴人右邊後方,距離約15呎。當時他的視線並沒有被人和/或物件阻礙,而案發時間是5時20分,光線亦充足。控方證人上前截停上訴人,向上訴人表露身份,出示委任證,向上訴人指出他干犯上述控罪。上訴人急步行開,控方證人亦指出上訴人吐痰的位置。上訴人走了一陣,他說「不舒服」,整個人臥在花糟之石墩上。當時,控方證人問上訴人是否需要叫救傷車入醫院,上訴人說他不需要,當時控方證人召喚警方到場協助。上訴人不肯接收「定額罰款告票」。後來,由房屋署寄「定額罰款通知書」給上訴人。

3.在被盤問時,上訴人指證控方證人包括:他沒有吐痰、在上訴人身後約4-5呎有10多人、沒有向警務人員指出上訴人吐痰的位置及沒有向他指出吐痰的位置。在這種種問題下,證人否認。

4.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的證供指案發當時,他自己行經竹園秀園樓附近,有4-5個人在他後面離開4-5呎,上訴人轉左入廁所,從廁所行出來,有一班人指上訴人「吐口水」。上訴人答「無」。此班人說如果沒有吐便走。上訴人說自己要慢慢走,因為行動不方便。另外,有一人不准上訴人離開。當時,上訴人說他沒有走,控方證人用粗口指控上訴人「吐口水」。上訴人否認,當時他不肯向控方證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因為上訴人腳痛,所以臥下在花糟處。其後,有兩位警員到場,詢問上訴人是否需要送入醫院,上訴人答稱「抖一陣間便會冇事,只是被嚇」。街坊們說要打此控方證人及其同事,他們立即躲入辦事處。

5.上訴人作供後,他亦有召喚一位辯方證人名黃柏林先生作供。案發時,黃先生在市場購物完畢,在上訴人後之5呎跟着上訴人經秀園樓,有兩人截住上訴人,指上訴人吐痰。黃先生說他並沒有看見上訴人吐痰。接着,該兩人問上訴人出示身份證,但上訴人不肯交出身份證及坐在花糟。此證人指觀察幾分鐘後,叫上訴人「如沒有吐痰,不用驚」。其後此證人離開現場回家。

6.證人在盤問下,他在上訴人的後面。如果上訴人吐痰,應該會很大聲及被看見。另外,證人亦指有幾個人跟住證人後面,證人不認識他們。他亦指截停上訴人的兩位人員不是跟着證人,但證人說他沒有留意該兩位人員在何處出現。

7.裁判法官聽取雙方證人後,作出事實裁定。裁判法官適當地提醒自己上訴人過往沒有定罪的紀錄,但是裁判法官不相信辯方的證供,因為他認為上訴人及其證人的證供前言不對後語、不合邏輯及不可靠。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說第14段列出為何他認為辯方的證供不可以接納,但本席不會在此一一敍述出來。但很明顯,裁判法官留意到上訴人在盤問控方證人時已透露上訴人身後有10多人,但當上訴人自己作供時只稱約4-5人。裁判法官然後舉例有四項事項為何他不相信辯方。然後,裁判法官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信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可以依賴控方證人的口供。裁判法官亦有提醒自己關於證人看見上訴人吐痰的時間、光線及證人站的位置,是否可清楚看見被告人吐痰。在考慮上述後,裁判法官認為證人當時是說真話,定了上訴人的罪。

8.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首先呈堂一張醫生紙關於他於1998年一宗意外受傷,所以令他行動不便及影響上訴人的記憶力。因為上訴人說話不流暢,所以要求法庭讓他的太太代他說話。本席批准此申請。

9.李太代表上訴人說出上訴理由,最主要指上訴人沒有吐痰。辯方證人亦提及過沒有看見被告人吐痰。接着,李太想提及另外一名人士作過誓章,他沒有看見被告人吐痰,但本席向李太指着上訴並不是重審,本席只考慮當時在裁判法官面前的證供及證據是否足夠支持裁判法官的定罪,而裁判法官在定罪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有否出錯。李太在審訊時並沒有在場,但她指出他的丈夫說話不便,所以在審訊時有些不公平。本席留意到李太作陳詞時,李先生當時也大聲指出他很清楚記得當時審訊的證供及證據。本席留意到李先生說話清?及清楚。在審訊時,很明顯,李先生也明白怎樣替自己辯護。因為本席留意到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也一一列出李先生所盤問證人的問題及指證。最終,裁判法官亦一一列出李先生所說的證供,很明顯,李先生知道他說甚麼,能清?表達。

10.在上訴聆訊時,李太再次指她認為她的丈夫沒有吐痰,而亦有證人看見上訴人沒有吐痰,但這些裁判法官亦已考慮過,因為在審訊時,不單只是上訴人作供,他的證人也是這樣說。但是,因為裁判法官有機會聽畢證人作供,及留意到證人答問題的態度,他亦考慮各證人證供的可信性、次序及邏輯,裁判法官絕對有權在這事實作出一個決定究竟他相信哪一位證人。裁判法官亦有適當地提醒自己關於法律的觀點,最主要是上訴人自己過往行為良好。所以,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適當地作出裁定。最終,裁判法官作出事實上的決定是他不相信上訴人,這裁判法官是有權這樣做。

11.本席閱畢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無論在法律上、程序上或事實上均沒有出錯。因此沒有充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