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馮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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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包括違反逗留條件及使用偽造身分證。分別被判監禁2個月及12個月,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監禁12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335/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35/2004

HCMA 33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33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7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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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馮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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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6月9日

裁判日期:20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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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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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包括違反逗留條件及使用偽造身分證。分別被判監禁2個月及12個月,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監禁12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於2004年3月1日從中國大陸來港,獲准以訪客身分逗留至3月31日,但她必須遵守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之逗留條件。被告人清楚知道這項逗留條件的限制。

3.於3月2日,當入境事務處人員調查一間位於大角咀一間酒樓時,發現上訴人在酒樓內工作。調查期間,顯示出上訴人當天到上述酒樓找尋工作,在見工時出示一張載有上訴人的名字之偽造香港身分證,因此獲得僱用,日薪為220元。酒樓東主將上訴人出示的身分證影印,及將影印本存為僱員紀錄。

4.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在1月,在中國大陸有一名男子建議替她安排一張偽造的香港身分證,為了方便她在香港找尋工作,於是,被告人提供了她的照片和個人資料。在偽造身分證上的姓名是真實的,但出生日期卻是虛報的。被告人支付了人民幣1,000元購買該偽造身分證。在2004年3月2日,上訴人說她到達上述酒樓,在門外看見聘請告示,於是應徵,並出示該偽造身分證,在酒樓做清潔工作。

5.於求情時,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是初犯,她有丈夫及三名兒子在內地居住。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求情時提及上訴人是為了賺取兒子的學費才犯法。在量刑時,裁判法官不但考慮上訴人的背景,他亦要適當地考慮上訴人干犯的案件對香港社會的影響。裁判法官適當地在判刑理由書裏列出,她認為這類案件會影響香港社會的經濟及對民生造成傷害,這些傷害尤為嚴重,所以為了保障本港居民的就業機會,裁判法官認為刑罰必須具阻嚇力。他亦考慮到過往的案例,最後,判被告人就第一項控罪入獄2個月及就第二項控罪入獄12個月。在他考慮總刑期時,他認為該兩項控罪的刑罰應該是同期執行。

6.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再次投訴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考慮她的背景及家庭狀況,亦與同類型案件比較,上訴人認為她的刑罰是明顯過重。她再次重申她當時認罪,亦不懂法律。

7.本席可以向上訴人解釋,這類案件上訴庭已作出指引。最重要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文武一案 [2001] 1 HKLRD 121指上訴人曾經使用偽造身分證來取得僱用,即使她認罪及初犯,恰當的刑罰亦不少於12個月監禁。裁判法官在判刑時適當地依照上訴庭的指引判案。這類案件的確很嚴重,亦有猖獗的現象,所以法庭必須判一個阻嚇性的刑罰。

8.本席考慮到本案的事實及被告人本身的背景裁判法官均考慮過。另外,本席想重申一點,雖然上訴人提及有其他案件比她的刑罰較短,但本席認為不可以一律比較,因為每宗案件的事實不同、犯案的情形都不同,本席認為這對上訴沒有幫助。至於上訴人認罪,裁判法官在分析刑期時也曾考慮,也給予適當的量刑。

9.本席認為無足夠理由干擾裁判法官的刑罰。刑罰雖然重,但刑罰並不明顯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德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