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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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 7,500元。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罰款,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37/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37/2004

HCMA 33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33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26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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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文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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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5月13日

裁判日期:200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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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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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 7,500元。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罰款,提出上訴。

2.於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而於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

3.控方案情並不複習。事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是控方第二證人的兒子的朋友。控方第二證人是本案的受害人。控方第一證人當日在控方第二證人的兒子家中,他們正打算外出,在梯間碰到上訴人,當時上訴人查問控方第二證人的兒子他的父母是否在這裏。當時他回答他們在樓下的家裏。當控方第一證人與控方第二證人的兒子出街外,離開大門外約10米左右,就聽見非常嘈吵的聲音。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看到上訴人與控方第二證人正在爭吵。期間,雙方曾使用粗言穢語,然後控方第一證人見控方第二證人用手指向上訴人並對他說:「我唔同你講!」但控方第一證人見此時上訴人用左手打控方第二證人右邊臉一下,當時控方第二證人的兒子上前阻止上訴人此舉並報警。控方第一證人亦指他看見控方第二證人所配戴的眼鏡已飛脫落及已毀爛。

4.控方第二證人作供時指案發當日,她與丈夫在家中,當時他的丈夫正在睡覺,因為聽到屋外有嘈聲,所以她出去查看。控方第二證人說他見到上訴人在門外,當時上訴人對她投訴說天台處放了很多雜物,要求她把東西搬走,亦要求她將門外的東西也要拆走。控方第二證人認為要求無理,因此雙方發生爭執。當時控方第二證人說她曾指責上訴人為甚麼要用粗言侮辱她,但上訴人回應說:「我點止用粗口鬧你,我打你也可以!」說罷就用左拳揮向控方第二證人的右邊眼部位置,她頓時覺得眼鏡已飛脫,天旋地轉。此時控方第二證人的兒子上前,用身擋住上訴人然後報警。控方第二證人指整個過程中,從沒襲擊上訴人亦沒有還手。

5.控方第三證人是一位到現場調查的警員。他留意到控方第二證人的右邊臉紅了一塊並有些紅腫的情況。控方第二證人還手持着已毀爛了的眼鏡。在了解事件後,控方第三證人在現場拘捕了上訴人。控方第三證人指上訴人表示不需要看醫生,他當時嗅到上訴人身上傳出曾飲酒的氣味。

6.控方舉證完畢,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的證供指他二哥和二嫂(即控方第二證人)一家人因早年不在香港生活,控方第二證人與她的先生(即上訴人的二哥)覇佔了二樓屋和天台。因此,多年來他們關係惡化甚至沒有互相交談。案發當天,上訴人承認有指責控方第二證人為何除了天台外,他要在門口「搭棚」,因此要求控方第二證人一定要拆了那個棚,但上訴人說控方第二證人當時反應很大並對他說若果上訴人拆這個棚,就會跟他拼命。上訴人說當控方第二證人說這句話後,向他衝過來,上訴人說他在這情況下意識地擋開控方第二證人而不慎打了她一下,上訴人說他當時不知控方第二證人是否戴眼鏡。上訴人亦說控方第二證人後來說她的眼鏡跌爛了要求上訴人賠償5,000元。這是裁判法官審訊時所聽過的證供。

7.裁判法官在分析各證人口供後,認為三名控方證人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所以接納他們的證供。當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證供時,他曾提醒自己上訴人是一個過往沒有犯罪紀錄的人士,最後給與一個比較優越的對待。但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都是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不可信,而他不接納。

8.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指出有關定罪方面的上訴,有以下的上訴理由。上訴人指案發時,控方第二證人衝過來襲擊他先,上訴人再次堅持他沒說謊,他認為定罪不公平,他亦懷疑控方第一證人是否說真話,因為他說他沒有聽到雙方為何爭吵。上訴人亦投訴關於控方第二證人的兒子沒有向警方作供。

9.這幾方面的上訴理由,裁判法官在審訊時也知道上訴人的辯護。控方沒有傳召控方第二證人的兒子來作供,這是控方的權利。至於控方第一證人沒聽到爭吵的話題,裁判法官都知道,但裁判法官分析過證據後,最終他接納控方證人為可信及可靠。這就是裁判法官的權利。因為裁判法官曾聽過各證人作供而作出裁決,所以上訴庭很少會干擾。

10.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小心地分析各證人的口供,本席看不出有任何地方裁判法官出錯,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

11.上訴人亦上訴關於刑罰方面。裁判法官從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得知上訴人是一位車場的管理員,月入$7,600元,已婚,每個月支付 $3,000至4,000元家用。在他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及經濟能力後,裁判法官裁定判罰上訴人 $7,500元。上訴人現在上訴 $7,500元明顯過重,因為他當時出於自衞,他認為他的經濟能力不能支付。這一方面,上訴人亦指出,他的月薪其實不是 $7,600元而是 $6,600元。

12.本席看到裁判法官已經給予上訴人時間清還,他讓上訴人每月還 $1,000元。在考慮過案情後,本席不認為這是一個明顯過重的罰款。

13.本席認為無足夠理由推翻罰款。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