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貽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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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控告上訴人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授權而留在香港。第二項控罪是盜竊罪。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後,分別被判第一項控罪為15個月而第二項控罪為4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是監禁19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而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52/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52/2004

HCMA 35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352號

(原官塘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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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梁貽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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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5月20日

裁判日期:200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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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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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控告上訴人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授權而留在香港。第二項控罪是盜竊罪。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後,分別被判第一項控罪為15個月而第二項控罪為4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是監禁19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而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在事發當日,一位警員在西貢蚺蛇灣附近的海上巡邏時,發現一艘舢舨正在航行,舢舨上載有6名男子,包括上訴人。由於警員覺得可疑,因此追踪該舢舨。於20分鐘後,警員發現該舢舨經已登陸蚺蛇灣的沙灘,上訴人和其餘男子向山邊逃去。在舢舨上,警員撿獲6袋土沉香(俗稱牙香樹、白木香或香樹),總重量為150斤。舢舨上還有兩把刀及一些工具。在同日早上11時30分,警員截獲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在2004年2月23日至2月29日期間,他從大陸來到蚺蛇灣砍伐土沉香。警員於是拘捕上訴人並給予警誡。本案情亦透露該6袋土沉香在大陸可以賣得約人民幣¥2,000元。根據控方案情,土沉香的主要生長地在香港及周邊地區,包括海南、廣東、廣西和雲南。土沉香是珍稀瀕危植物,它的樹脂是可以製造一種名為沉香的珍貴中藥。

3.裁判法官在得知案情後,考慮到上訴人是初犯,並考慮過上訴人現年66歲。裁判法官亦考慮過女皇訴蘇文景及其他人士[1989] 1 HKLR 142一案,即是說,即使犯案人是初犯及認罪,恰當的刑罰,即就第一項控罪,應該為即時監禁15個月,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況,又或是存有強烈的人道因素。裁判法官考慮過後,認為並沒特殊的情況,又或是存有強烈的人道因素,因此判上訴人入獄15個月。本席亦同意裁判法官的裁定,因為本席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也不認為有非常特殊情況或強烈的人道因素。

4.至於第二項控罪,上訴人盜竊了6袋共150斤重的土沉香。當時糾黨犯案,因為他連同5名男子進行是次的罪行,當時亦有配備盜竊用的工具,上訴人在這種情況下是參予一個有組織和有預謀的犯罪勾當。所以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判刑起點應為6個月,但由於上訴人認罪,所以減為4個月。

5.至於2項控罪是否要同期或是分期執行,上訴庭亦已清楚說明,若任何人仕犯第一項控罪的罪名及同時犯其他罪名,適當的處理方法是須要分期執行的。因此上訴人被裁判法官判刑總共19個月。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再次透露家有妻子,他們是當農民耕田的,他擔心他的子女不會耕田,因而導致沒人照顧他的妻子,因為他妻子患有精神病。這類背景並不屬於特殊情況,因為一般犯案者都是這類背景的。本席認為在考慮適當的刑罰時,裁判法官所考慮的要素是準確的,所以本席認為在本情況下,刑罰不能視為明顯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慶祥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