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鄧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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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沒有呈交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的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在審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裁判法官隨即向上訴人解釋了審訊程序。

Case No.HCMA 360/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60/2004

HCMA 36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360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11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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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鄧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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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5月20日

裁決日期: 200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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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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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沒有呈交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的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在審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裁判法官隨即向上訴人解釋了審訊程序。

2.在審訊時,裁判法官知道上訴人確認他收到文書包括控方證物P1(法定要求償債書),控方證物P3(破產令),七封由破產管理署給他的信,(這些信件被列為證物P4、P5A、P5B、P6、P8、P8A、P10及P11)。上訴人當時承認他沒有填寫控罪所指的「入息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表格」。

3.控方案情指出,在2001年4月12日,特區政府法律援助署助理(即控方第一證人)把一份破產案的呈請書(證物P2)送到大埔水務署交給上訴人。在2003年7月25日,破產管理署寄信(證物P13)給上訴人,提醒他填寫和交回2002-2003年度的說明書。

4.上訴人沒有做到,以致被控訴。上訴人案情指稱他沒有收到P2至P13所指的文書。但他知道法庭已經頒下破產令,但他無錢請律師來把破產令推翻。上訴人亦指出他從來沒有簽過破產保護令,所以他沒有承認破產,故無須交出說明書。

5.裁判法官在其考慮及分析證據時,在其裁斷陳述書,上訴宗卷第9頁已經正確地指出本案的爭論點。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即沒有收到P12至P13所指的文書,裁判法官認為這個不是一個重要點。因為第一,上訴人已經收到破產令,卻沒有進行任可步驟去推翻破產令。第二,即使上訴人沒有收到提醒信(即P13),但他承認證物P8所指的信件,信中指出上訴人須在每一破產周年填報和呈交說明書,在信件裏,並附上四份說明書以供上訴人使用。裁判法官的結論就是破產人有法律的責任填報及呈交說明書,收不到提醒信,並不構成一個免責的理據。裁判法官並指出上訴人認為他自己不是破產人士,祇不過是上訴人一廂情願的想法,在法律的角度看來,上訴人已經是一個破產人士。因此,裁判法官的結論,就是上訴人罪名成立。

6.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再次指出他沒有簽破產令,他認為被控告這項控罪是受到不適當的對待。在這一方面來說,完全沒有跡象,因為上訴人自己都是有承認他沒有填寫過這個說明書。裁判法官都講得很清楚,上訴人應該在P8的信知道,他是有責任填寫這些說明書,至於上訴自己沒有簽破產保護令,並不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本席解釋過給上訴人聽,上訴不是重審,本席是要研究在裁判法官面前的證據,是否足以構成上訴人入罪。裁判法官已經適當及清楚地指出本案件的爭論點和裁判法官定罪的基礎,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完全沒有出錯。

7.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慶祥高級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