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曉丹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63/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July 2004.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這案件的案情不復雜,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指在事發當日,在道路上以時速約50公里行駛,突然有一部私家車由右邊切入他的前面,引致他要立即耷車,但並沒有與該切綫的私家車發生碰撞,但停了1至2秒後,被告人從後撞上來,把他推前撞向切綫的車車尾。現場的地形是暗斜向下。

Case No.HCMA 363/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Jul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63/2004

HCMA 36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363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11264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陳曉丹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7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7月6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這案件的案情不復雜,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指在事發當日,在道路上以時速約50公里行駛,突然有一部私家車由右邊切入他的前面,引致他要立即耷車,但並沒有與該切綫的私家車發生碰撞,但停了1至2秒後,被告人從後撞上來,把他推前撞向切綫的車車尾。現場的地形是暗斜向下。

2.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稍後到現在的警員,他說當時他向被告人調查時,被告人說他的時速是50至60公里,見到控方第一證人停車,他自己亦立即耷車和拉手掣,但依然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當時控方第二證人在庭上亦有說現場是一個小彎連接一個急左彎。在控方證人給完口供後,上訴人便選擇作供,他的供詞說他當時用時速50至60公里在控方第一證人後面行駛。他與控方第一證人的速度也是相同的,而他第一眼看到控方第一證人時,他距離是50米,但控方第一證人突然停車,當時被告人稱他立即殺掣和拉手掣,但也避免不了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在盤問時,被告人承認他在停車前,他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車的距離是大約兩至三個私家車位,時速是50至60公里。

3.裁判法官在分析證據時,在裁斷陳述書第9段說,被告人的證供是同控方案情相差不大,但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沒有保持一個安全的距離。裁判法官套用了道路使用手則的計算,認為當時被告人的距離是不乎合這個手則,所以反映出被告人跟車太貼,裁判法官認為因此上訴人是不小心駕駛。

4.正如趙大律師所指出,道路使用者的手冊是裁判法官可考慮的因素,但不可以只套用這個手則而忽略了看回當時道路上的情形和情況,在這方面裁判法官看來沒有全面考慮過,因為裁判法官明顯地是集中搜察車應該要保持的距離,計算出來後,認為上訴人是跟車太貼。在這情況下,判了上訴人入罪,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忽略了考慮肇事的道路環境。因為剛才本席留意第二控方證人說當時現場是一個小彎連接一個急左彎,明顯地,當時該切綫的車是在這個彎切綫,令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要急殺車才發生被告人撞向控方第一證人的車的事故。

5.在這情形下,裁判法官若有全面考慮的話,可能他最終的決定可能是不同的。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這定罪是不穩妥,因此,今天關於上訴人的定罪上訴是得值,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上訴人若已交了罸款便可取回。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趙偉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