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彭東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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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在審訊時,控方傳召3名證人,證人給予口供後及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亦有選擇作供,亦傳召他的妻子作其證人。裁判法官聽取了全部證供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上訴人罰款3,500元。上訴人現時不服該罰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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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88/2004 HCMA 38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38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04年第883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5月14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5月14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在審訊時,控方傳召3名證人,證人給予口供後及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亦有選擇作供,亦傳召他的妻子作其證人。裁判法官聽取了全部證供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上訴人罰款3,500元。上訴人現時不服該罰款,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當日上訴人忽略一輛在其後早已停下來之車輛,上訴人不單只在後退時踫撞到該車輛,更在踫撞後失去冷靜、慌張起來,將他的車輛向前行駛時,是完全失去控制在沒有須要之情況下,衝前撞向他前面路旁的花糟。 3.裁判法官認為在這情況下,上訴人不單只不接納自己之疏忽,反而誣告控方第一證人駛前撞及其車輛。裁判法官認為在證人台上,上訴人說三道四、指鹿為馬,及傳召其妻子替他作假見證,意圖混淆視聽、蒙蔽法庭。在這情況之下,裁判法認為必須要重判,以警效尤。裁判法官在這方面說得很清楚,在上訴宗卷第8頁第2段。 4.裁判法官其後考慮到該案件之最高刑罰的罰款。在審訊時,上訴人亦有浪費了法庭時間,因為他要求申請押後,欲傳召其妻子來作證。裁判法官考慮到在法庭之通知書的重要通告內面,其中第3段已說明傳召證人之安排。因此,裁判法官考慮到這不必要的押後,才作出這個決定,關於罰款及堂費。 5.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指摘裁判法官對他不公平,首先是罰款過重,因為上訴人再次聲稱自己沒有工作,及這事故亦沒有傷害他人。剛才本席敍述了裁判法官之考慮不是單指案件所發生之情況及事實,還有上訴人在不認罪之下,才被裁定罪名成立。經過破長的審訊,因控方要傳召3名證人,而上訴人不單只疏忽之下作出控罪,而在審訊時,亦傳召其妻子來作假證供。在這情況之下,裁判法官認為一定要重判。 6.本席參考過以往之案例,關於不小心駕駛罪裁判法官一定要參看每項控罪,每個被告人是不相同。因此,上訴人投訴說,他看見其他不小必駕駛罪之人士只被罪款900元,這不可以與上訴人的案件相比,因為每件案件不相同,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所判之罰款是完全沒有明顯過重的跡象。 7.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之刑罰,故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紀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