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黎澤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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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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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19/2004 HCMA 41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41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3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7月14日 裁判日期:2004年7月14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在上訴聆訊時,關於上訴判刑方面,已經被上訴人收回。因此,今天繼續關於定罪方面的上訴。 3.控方案情並不複雜。案發當天,控方兩位證人是警員。他們以便裝在南昌街一帶巡邏。當時,他們目擊上訴人用右手從其褲袋中取出一個膠袋並彎身把該膠袋放在大廈門口外位置。因此,他們上前表露身份,並搜查上訴人。他們發現膠袋載着一些透明袋,而袋內載有危險藥物。 4.在控方證人作供時,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幫一名叫「阿明」的人攜帶危險藥物。當時,證人說這些事項有記錄在記事冊上,並在審訊時呈堂。 5.在拘捕後,控方證人亦指上訴人當時認罪後,在審訊時,辯方反對口供紙呈堂,但裁判法官聽取證供後,接納口供紙為證物。但在審訊時,辯方帶出一點,就是當他作供完畢,被帶回警署的晚上,在警員看管下,他被帶往看醫生。但裁判法官留意到於案發當天,上訴人沒有向值日官投訴,只是事後只是向警察投訴科投訴。當被告人被派往看醫生時,發現被告人的胸骨及胸壁部份分別有輕微的紅印及輕微的受傷。當被告人被醫生檢驗時,他指於2003年11月13日中午時分被毆打。其後,上訴人在另一份會面紀錄辯方呈堂列為D2,在那時刻,上訴人不認罪。 6.裁判法官在作出事實裁斷時,他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可靠證人,但裁判法官不相信被告人,在這情況下,定了上訴人的罪。 7.代表上訴人的馬大律師在上訴時,預備了一份完備上訴理由,最主要是針對裁判法官考慮是否接納證物P5(即警員的記事冊)時,沒有足夠考慮上訴人提交的醫療報告(辯方證物P1)。很明顯,證物支持上訴人有被毆打的說法。接着,馬大律師亦投訴裁判法官沒有充份處理關於控方證人在庭上的證供及警員記事冊內的陳述,有關事件的發生出現矛盾。在這情況下,馬大律師認為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 8.在上訴聆訊前,任大律師小心地考慮該案件及上訴理由,在上訴聆訊前作出答辯人陳詞的撮要,同意原審裁判官沒有處理上訴人的醫生報告(即辯方證物),當他考慮被告人證供的可信及可靠性。任大律師亦公正地同意,原審裁判法官沒有處理控方證人的證供與警員的記事冊(即證物P5的矛盾之處)。因此,答辯人同意上訴人的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 9.本席閱畢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本席同意兩位大律師的意見。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因此,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被告人可獲即時釋放。另外,本席亦感謝兩位大律師的幫助。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馬家颿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