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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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他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431/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431/2004

HCMA43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431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59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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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陳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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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6月15日

裁決日期:20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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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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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他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所駕駛的雙層巴士在交通燈轉綠時急忙右拐以超越在前面的輕型客貨車,結果讓自己左邊車尾撞及客貨車的右邊車尾。客貨車司機欲下車與他理論,卻未能引起上訴人的注意,要開車尾隨一段路程,才把他截停。相反,上訴人聲稱沒有與任何車輛發生碰撞。貨車司機欲上前理論時,他亦未有為意。

3.最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巴士,確曾與客貨車相撞,原因是他急於右拐轉線,沒有對客貨車有足夠的留意,亦即不小心駕駛。理由方面,裁判官一方面接受客貨車司機與乘客的證供,另一方面亦相信到場警員的發現,即巴士上有與碰撞吻合的新近痕跡。

4.至於今次的上訴,上訴人從無提交過任何書面上訴理由。他寄進法院的,就只有一封由交通部發出的信件,證實到場警員聲稱把上訴人說過的一句話記於記事冊內("架車咁大,撞倒都唔知"),並非事實。

5.原來,那是上訴人直至今天才表示會依賴的八個上訴理由之一。這些理由現一一臚列如下:

「...
1. 我肯定沒有與該貨灣發生碰撞。
2. 該貨灣之輕微損毀情況不可能因我車碰撞造成。
3. 巴士車身之輕微花痕絕對與此事件無關,而巴士之車身大多會或多或小地有花痕。
4. 貨灣司機意圖藉此向我強索8仟元賠償。
5. 我不甘被誣告,所以在現場主動要求對方報警。
6. 警員到場後,我即時向其申訴從未碰及該貨灣,但其後他卻在法庭作假口供。
7. 我就此案向警員錄取口供時,曾要求調查警員將兩車進行科學鑑證便證明我車從未碰及該貨灣,但警員卻未有跟進。
8. 貨灣司機及其乘客在審訊時之口供根本絕不可信,其中更稱我車竟在繁忙時間之紅隧九龍出口路中心落乘客,這是荒謬及不可能的。
...」

6.根據上訴人解釋,記事冊一事,就是八個理由中的第(6)項。然而,正如答辯人指出,據稱出自上訴人的那句說話,在性質上根本不構成對碰撞一事的招認,對控方可為毫無價值,因此推算警員亦不至要憑空捏造。再者,警員錯說已把話記於記事冊內,亦不表示他在作偽證,因錯誤完全可與記憶有關。不過,最重要的還是,裁判官在斷案時從未對有關的說話有過任何依賴。這從他的判詞清楚可見。

7.至於其他的七個理由,有好一部份明顯與裁判官對事實的認定有關,在這裡提出,如同翻案,與上訴的性質不符,本席亦無權再判。另外如強索賠償的指控,和警方拒絕提供科學鑑證等,根本不能與裁判官的裁決扯上關係,完全不能顯示裁判官的裁決有錯。

8.上訴駁回。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劉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