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富邦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55/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超速駕駛」罪成立。他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455/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455/2004

HCMA45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45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2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伍富邦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6月18日

裁決日期:2004年6月18日

---------------------

判 案 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超速駕駛」罪成立。他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的情節簡單。證人(1)是駕駛電單車的警員。他車上裝有能測車速的Provida MC2000視像攝錄系統。案發前他曾兩次「度路」(即實驗),證實系統操作正常。後來,晚上零時一刻,他發現上訴人以較高車速沿觀塘繞道東行,便啟動系統尾隨,終於證實其超速,經算進誤差後為82 公里。證人(1)本打算趨前作口頭警告,可上訴人卻加速前行,證人(1)唯有再行啟動系統,結果發現前者比上次更快,經算進誤差後為87 公里。最後,證人(1)在東區隧道避車處把上訴人截停。是次的檢控,即以第二次偵得的速度為憑。有關路段的時速限制為70 公里。

3.對於控方的說法,上訴人大體不反對。他甚至承認,自己當時超速,攝錄系統錄得的速度,亦為正確。然而,他表示,超速是因為發現有電單車尾隨,擔心自身安全,試圖擺脫之故。他未及時發現那是證人(1),原因是覺得疲倦,隱形眼鏡度數不足,及受掛在車箱內的衣服阻隔視線。

4.結果,裁判官在聽過證人(1)及同僚證人(2)的證供,及親身翻看過系統所拍下的錄像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後來提出的覆核,亦遭裁判官駁回。

5.關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前後提出了五項理由如下:

(1) 法庭播於設備不佳,未能清楚顯示播放的數據,或會影響裁判官的裁決;
(2) 控方未有將涉及上訴人車輛的攝錄片段呈堂;
(3) 警員證供誇大;
(4) 裁判官偏聽控方證供/證據;及
(5) 上訴人並無犯罪意圖。」

6.在聽畢上訴人的反覆陳述後,本席認為,上述的五項理由,都無法成立。

7.裁判官是專業法官,亦為本案事實的裁決者。庭裡播放設備如何,是否會影響錄像的質素,他自有結論,用不到別人甚至是本席的猜度。卷面上裁判官亦未對這方面有隻字的批評。

8.至於理由(2)所指的,錄像遭證人(1)私下刪剪的指控,在一審時已獲詳盡處理。非常明顯,裁判官接受證人(1)的解釋,是「度路」的程序令屏幕上的數字變得並不順序,否則錄像是當晚的完整紀錄。事實上,作為證人,證人(1)和證人(2)的表現如何,都是裁判官須要並有權獨自裁斷的問題。除非他的結論明顯有錯,本席亦不能輕易干預。

9.同樣,評核上訴人作供時的表現,也屬裁判官的範疇。況且,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不誠實,實有例子支持。例如,裁判官在口頭判決中指出,上訴人就主控的一些簡單問題,好像第一眼發現有電單車尾隨時距離多遠,上訴人都翻來覆去的拒絕作答。其他的例子,包括辯方案情的內在不合理處(inherent improbabilities),書面判詞的17-19 段都有提到。

10.最後,上訴人堅稱自己沒有犯案意圖,其實就是重複誤會了騎電單車者來意不善的講法。問題是,經過分析之後,裁判官根本不相信上訴人。

11.本上訴完全缺乏理據,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張潔宜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