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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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458/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458/2004

HCMA45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45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0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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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楊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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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6月16日

裁決日期:200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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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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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所駕駛的輕型貨車在屯門公路上突然由中線向右切入快線,使尾隨在後約一公呎並開着電單車的警員要緊急剎掣及右拐迴避。

3.根據警員的證供,上訴人貨車的右邊車頭曾一度進佔過快線闊度的三分之一之多,不過亦隨即駛回。

4.對於警員的說法,上訴人基本上沒有反對。他的辯護理由是,自己在切入快線前有檢查右鏡,卻未見後面有任何車輛。後來,他發出右轉燈號,並開始切線,不過在右前車頭進入快線約一呎時,即遭警員響號示警。他說,這次事件,全因電單車以高速駛進他右邊的盲點所致。

5.最後,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理由是,上址是一段直路,上訴人的後向視野應無甚阻擋。再說,貨車有盲點,上訴人在事前已應該知道,但他在切線時只選擇檢查右鏡,要待警員響號才驚覺電單車的存在,實屬不小心駕駛。

6.對於裁判官的分析與結論,本席實覺無可批評。上訴人在上訴中亦只是重覆他在一審時的說法,毫無幫助。

7.本案的定罪乃基於裁判官對事實的認定。本席並沒有發現任何理由要予以推翻。上訴駁回。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李運騰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