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周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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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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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70/2004 HCMA 47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470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658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7月14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7月14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一位警員作證,警員的口供指他在案發當日,他是在亞皆老街左三綫行駛,同綫的前方約4米有另一輛的士,當時雙方也是用時速約40公里。當時被告人的的士在左二綫,用時速約50公里。當被告人的車頭超越該的士的車頭約1/3車身的長度時,被告人突然由左二綫切入左三綫,當時控方證人留意到被告人沒有打指揮燈,引致該的士要立即剎車,而該的士和控方證人的距離也減少了。當時控方證人亦要剎車,控方證人便把被告人截停,控方證人稱他當時告知被告人會被票控不小心駕駛,被告人回答,因見到他前車停車,所以便由左二綫切入左三綫。 3.控方的證據很簡單,是來自這位證人。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被告人選擇作證,他的證供指出他當時接載了兩名乘客,在燈位時,控方證人前來指被告人「衝燈」,當時被告人否認,而他的乘客也質疑控方證人的說法。控方證人叫被告人駛去上海街停車,被告人照做。當他及他的兩名乘客在上海街等了4至5分鐘後,控方證人才到達,然後抄下被告人的資料在紙上。當時被告人問控方證人是否會告他,但控方證人沒有回答,之後,控方證人便離開。所以在這情況下,被告人稱沒有叫這兩名乘客作證人。被告人指控方證人一直由上海街一直跟著他至咸美頓街,在這時才停下2至3分鐘,但也沒有向被告人說任何說話。這就是被告人在法庭上作的口供,裁判法官在分析各證人口供後,便適當地提醒自己,被告人沒有定罪記錄,這件案件是關於各執一詞的案件,雖然控方證人是一名警員,但這身份不構成他的證供比較可信或不可信的情況,這可反映出當時裁判法官是用一個中立的眼光來看這些證據,但在他考慮到控方證人的證供時,他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是清晰,前後一致,因此便裁定控方證人是誠實可信的證人。 4.當裁判法官考慮被告人的證供時,認為被告人的證供是有違常理,裁判法官亦正確地在她的裁斷陳述書第8段列出為何她認為被告人的口供有違常理,最主要是被告人說他在上海街等候控方證人要4至5分鐘之久,他的乘客亦陪著他等。其實當日按照被告人的證供,他在路上亦是正常的駕駛,根本控方證人沒有理由要特別針對他。在這種種情況之下,裁判法官亦認為如果控方證人想誣衊被告人亦會不會在兩名乘客面前這樣做呢?會不會令事情複雜化呢?這是裁判法官考慮後,認為被告人是一個不可信的證人。最終裁判法官認為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控方已經成功舉證。裁判法官便裁定被告人在距離的士太近之情況下切綫,引致的士及控方證人要耷車來避免踫撞,這是構成不小心駕駛罪。 5.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投訴控方完全沒有證據來支持這個定罪,上訴人亦針對說除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據之外並沒有其他證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據,如果是被接納的話,已經構成一個很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個定罪,因為裁判法官在審訊時,是有機會看控方證人給口供的情況,之後才作出這個事實上的裁定,究竟那個證人可信及可靠。裁判法官絕對有權依賴控方證人的證供來定罪。 6.至於證人不能說出在他前面的的士司機的名及號碼等的資料,本席留意到控方證人是他自己一個在那裏巡邏,當時他的集中力肯定要截停被告人的車,所以他沒有留意他前面的的士司機和截停他留下姓名和資料也不出奇。 7.本席認為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裁判法官好仔細及小心地處理各方的口供及證供,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這個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