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百補之王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34/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發佈不良醫藥廣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31 章《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3(1)(a)及(4) 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534/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34/2004

HCMA53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53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290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百補之王有限公司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7月9日

裁決日期:2004年7月9日

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發佈不良醫藥廣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31 章《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3(1)(a)及(4) 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

2.上訴人是一間公司,於2003 年6 月29 日在某報刊登一則以「中國吉林長白山野生人參專門店」為題的廣告,內容提及有糖尿病患者因服用人蔘粉而獲得在「高血壓」、「糖尿病性眼疾」及「視網膜疾病」等症狀上的緩解。廣告亦提及「面癬」的紓緩及預防。如此這般的,上訴人在一審時都沒有爭辯。

3.然而,根據《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3 條,安排發佈相當可能導致他人為預防或治療患上附表 1第1 欄內所指明的各種疾病的廣告,即屬違法。

4.附表 1第1 欄第6 項包括「高血壓」。第13 項包括任何影響視力的器官病理情況,因此亦必然包括廣告內所列舉的「糖尿病性眼疾」及「視網膜疾病」。第14 項包括任何皮膚疾病,所以亦包括「面癬」。

5.最後,裁判官認為,毫無疑問,上訴人所刊登的廣告,相當可能導致公眾人士使用有關的「長白山野生人蔘」,乃給其定罪。

本上訴

6.上訴人提出的兩項書面理由如下:

「(1) 裁判官犯了法律上的錯誤:代控方解答本人提出的問題,及未待控方証人回答問題之前,便裁定控方有選擇性檢控的權利。

(2) 裁判官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把本人出售之商品列入不良醫藥類別,但指出他同意沒有証明商品乃對健康有害。」

7.上訴人的代表向本席解釋,理由(1) 所指的情況,發生於他盤問控方證人 (1)、衞生署某高級藥劑師的過程。具體細節是他試圖以別的同類廣告質問後者,何以只告自己不告別人,卻屢遭裁判官打住。事實上,不公平起訴是上訴人一審時的主要抗辯理由,另外就是他們在接到傳票前未接任何警告。

8.至於理由 (2)的情況,據稱發生於結案陳詞。簡單講就是雙方就商品品質與是否應歸入不良醫藥類別的問題有過爭持。

分析衡量

9.由於上訴人在一審時自辯,裁判官乃絕對有責任就法律和程序等問題隨時加以澄清。為求對案件作出快速及有效的審理,裁判官亦有權在合理的情況下打斷上訴人的發問或陳詞。這些都是由來已久的做法。

10.再說,裁判官對上訴人的提醒、澄清、甚至干預,問題明顯都出自上訴人自己。例如選擇性檢控的指控,實非一、兩幀廣告可證明。告誰不告誰,權責也的確都在當局。無論如何,有人逍遙法外,絕非自己的免訴理由,否則制度無存,這都是近乎常識的問題。另外,《不良醫藥廣告條例》針對是不良廣告,而非不良醫藥,這從條例的英文名稱Undesirable Medical Advertisements Ordinance可見。

11.無論如何,裁判官在他的書面判詞中還是正面處理了上訴人的困擾。他說:

「6. 上訴人公司提出的唯一抗辯理由,是他們被起訴是不公平的。他們說有關當局挑剔他們,又說在他們接獲傳票之前,從沒有收過有關該廣告的警告。

7. 衞生署高級藥劑師陳鄭佩華女士(譯音) (控方第一證人)作證稱,2003年警方接獲30多宗舉報的個案,涉及幾份不同的報章、雜誌和20多間不同的公司。因此,說有關當局只挑剔上訴人公司,這說法很明顯是沒有理據支持的。

8. 上訴人公司在被起訴之前,曾接獲4封警告信,這是明確的事實。該4封警告信都是提醒上訴人公司要遵守《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的規定。

9. 控方同意沒有就本案所涉的廣告發出具體警告,然而,在該條例中本席找不到任何規定,說明起訴前必須先行提出警告。」

判決

12.本案的上訴,毫無道理,理應駁回,另罰堂費2,000 元。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陳淑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授權劉克家先生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