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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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使用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之車輛的控罪,被判罰款2,500元及停牌駕駛所有車輛類別12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指,罰款及停牌對他不公平和過重。

Case No.HCMA 546/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l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46/2004

HCMA 54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54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4年第78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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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李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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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7月14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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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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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使用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之車輛的控罪,被判罰款2,500元及停牌駕駛所有車輛類別12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指,罰款及停牌對他不公平和過重。

2.案情指在案發當日,上訴人所駕駛的車輛已沒有第三者保險。上訴人求情時,在法庭表示他是該車的車主,但因他急需用錢,故想賣該部車,所以在這情況下,便駕駛該部車外出,當時,他知道該車輛是無有效保險。

3.裁判法官在考慮究竟上訴人是否有特別理由時,已適當地參考案例,最終認為上訴人沒有特別理由,因此,需要被判停牌。在法例上,關於停牌方面,至少停牌12個月至3年。裁判法官聽取了上訴人之求情說話後,裁定上訴人被罰款2,500元及給予上訴人一個月時間繳交罰款及停牌12個月。

4.上訴人於上訴時作出自辯。本席已向他解釋,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沒有出錯,因上訴人所提及之理由,指他急需要賣該部車輛,故犯了這條罪,是不能構成一個特別理由,及他自己家庭狀況及經濟環境,亦不可以被視為一個特別理由。在這情況之下,需要被判停牌。

5.當被告人聽取了本席的說話後,他已離開法庭,但本席繼續說出裁定理由。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