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聞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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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他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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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51/2004 HCMA55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551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16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7月16日 裁決日期:2004年7月16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他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案情指證人(1)駕車由亞皆老街左一線左轉進入聯運街左一線,在拐過彎,把車身拉直後便再行打起左轉的指揮燈,準備進入前面的停車場。然而,正當他開始進入停車場之際,即從後傳來煞車聲,在一看之下始發現,是剛隨着他左轉進入聯運街的一部的士,正在少於7米的後方向他直衝而來,結果還撞上了他的尾部。後來,的士司機(即上訴人)表示原意賠償五十元,證人(1)則要求一千五百元,最後因不能和解而報警。 3.這邊廂,上訴人雖承認尾隨證人(1)左轉進入聯運街,卻反指後者在拐彎後突然打燈停車。無論如何,由於他即時煞車,趕及在證人(1)後面不夠1呎處停下,所以雙方根本沒有碰撞。至於他主動提出賠償,那是因為遭到證人(1)指責而又不希望浪費時間所致,但後者最終亦沒有接納,所以報警。 4.最後,裁判官還是信納了證人(1)而把上訴人定罪。在達致這個決定前,裁判官曾小心評核證人(1)的證供,同時亦指出了上訴人證供的不合理處。例如是上訴人前言不對後語,和車輛的位置與他的講法不符等,詳情可見書面判詞的6至10段。換言之,裁判官的結論是經過細心分析才作出的。 5.反之,上訴人今天,翻來覆去地,不碍要指出裁判官對各項細節的判斷錯誤,亦即上文已提及而本席又認為裁判官已小心處理過的問題。 6.總括而言,本案是一個基於事實的判決,卷面上亦未見裁判官有任何犯錯的地方,因此本席亦無從干預。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李國威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