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錦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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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首項為「企圖搶劫」,次項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上訴人承認次項控罪,定罪後被處罰款3,000元。首項控罪則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入獄兩年。上訴人不服,同時就次項控罪的定罪與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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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62/2004 HCMA56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56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9874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04年7月21日 裁決日期: 2004年7月21日 ---------------------- 判 案 書 ---------------------- 1.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首項為「企圖搶劫」,次項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上訴人承認次項控罪,定罪後被處罰款3,000元。首項控罪則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入獄兩年。上訴人不服,同時就次項控罪的定罪與判刑提出上訴。 一審概況 2.證人(1)是一位年長的流動理髮師,在午後收檔時沿一條位於黃大仙的小徑行走。突然,上訴人從某處跳出,邊說「邊個叫你來呢度擺檔?」邊推向證人(1)的頸背,令證人(1)跌倒,還著手搶他的腰包。就是這樣,雙方拉扯了約10分鐘,上訴人還是未能得呈,只扯破了前者的腰包。未己,證人(2)與同事走過,在先聞得呼救聲後即見上訴人把證人(1)壓在地上,乃上前查問。上訴人見狀,便立即逃走,卻始終被證人(2)等追及帶回,並於證人(1)表明遭搶劫後報警。期間,上訴人曾請求給予機會,還把頭撞落地上。後來,警員證人(3)到場,上訴人反指事件乃一場誤會。他說,他見證人(1)跌於地上,便上前參扶,期間因扯爛了後者的腰包而遭人追截。最後,他還是被證人(3)拘捕。在警誡下,上訴人重覆上述的說話。 3.這邊廂,上訴人指證人(1)的突然出現,令他以為自己將被殺害,於是便把後者按於地上。另外,他搶奪證人(1)的腰包,是以為內有繩子作勒殺的工具。他說太太及兒子於2002年在內地被殺手碎屍,令他精神慌張,害怕兇手會隨時出現。他還透露自己曾有自殺記錄,並因精神問題曾入醫院接受治療。 4.無論如何,上訴人聲稱,要到事後數天才知發生何事。他記得曾向警員表示自己是要扶起證人(1),卻沒有講及殺手,是因為當時混亂,也無暇讓他解釋。他表示,案發時沒有吃藥,只是服用過鎮靜劑。 5.此外,辯方傳召了一位任職政府的蔡姓精神科醫生,並把他撰寫的報告呈堂。根據蔡醫生診斷,上訴人有很多活躍精神病的病癥,包括妄想及幻聽,上訴人以為證人(1)乃殺手等情況亦與上訴人的病情吻合。然而,如上訴人曾告知警員是誤會,只是扶起別人時弄破了對方的腰包,在案發時受活躍精神病影響的可能性則很低。同樣,上訴人在案發時受精神病影響,在警察到來時則消失,這個可能性亦很低。 6.最後,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企圖搶劫」罪成立,並有相關的分析如下:
不服定罪的上訴 7.非常明顯,裁判官的結論,均為事實的裁斷,而且更有足夠的證據支持。相反,上訴人在是次上訴所持的理據,不碍乎一句「當時精神錯亂」,亦即裁判官排除了的辯解,所以根本無法成立。不服定罪的上訴駁回。 不服判刑的上訴 8.首先,裁判官所考慮的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均表示,上訴人不需入院,只需接受門診治療,故不考慮入院令的做法,實非常合理。 9.另外,裁判官指「企圖搶劫」乃嚴重罪行,上訴人向73歲的證人(1)下手,把他推倒,令案情更為嚴重,這亦屬客觀批評。 10.最後,裁判官認為同類搶劫案的量刑起點應為4至5年,在裁判法院則應處以可頒佈的最高刑期2年,本席也不覺有錯。 11.上訴人認為自己「刑期過重」,完全站不住腳。不服判刑的上訴亦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李俊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