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淑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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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曾淑儀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有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被判罰款$500。她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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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01/2004 HCMA60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0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3781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4年7月9日 裁決日期:2004年7月9日 ---------------- 判 案 書 ---------------- 1.上訴人曾淑儀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有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被判罰款$500。她不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指上訴人在百佳超級巿場內偷竊一盒化裝品。 3.2003 年11 月19 日下午約5 時10 分,上訴人在上述超市購物,付款後離去。經過防盜位置時,防盜警號響起。第二證人上前要求檢查上訴人的購物袋,上訴人則要求上廁所,唯第二證人堅持檢查。在上訴人的購物袋較大的一格內有一個盛載著蔬菜和餅乾的膠袋。第二證人要求上訴人把膠袋取出,然後把購物袋從防盜裝置再通過以作測試,警號隨即再次響起。第二證人繼而檢查購物袋拉上拉鍊的小格,發現內有一個以百佳膠袋裝著的修護霜。該修護霜屬百佳貨品,但並未付款。 4.於警誡下,上訴人說她當時感覺不適,所以忘記付款。 辯方案情 5.上訴人說她長期失眠,當日下午到超市前曾服傷風藥。當時她感覺不適,且心情欠佳。 6.她說她將選購了的蔬菜和餅乾放進購物車內。至於那盒修護霜,她以自?的百佳膠袋裝好,然後放入自己的購物袋的小格內。在付款時,卻忘記了那盒修護霜。 7.她說她一向認為百佳的購物車十分骯髒,因此不想將修護霜放進購物車,以免弄髒。 裁判官的理由 8.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均誠實作供,而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並列舉理由:
9.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故意將修護霜藏於購物袋的小格內,並非忘記付款,而是她根本沒打算付款。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主要指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而不信納她的證供,對她並不公平。其陳詞主要涉及控辯雙方證據之可信性。 11.上訴人亦指原本被委派代表她的當席律師因事不能出庭,要轉換另一名律師,但該名律師對她並不太信任,曾對她說她有關潔癖的辯護理由,可能不為法庭接納,因此,上訴人對律師亦失去信心。但即使如此,上訴人同意她需要說的事實,均一一在法庭上提出。 上訴的考慮 12.本案的裁決,取決於證人的可信性。上訴法庭並非對案件作出重審,而是考慮裁判官對案件的判決及理由是否超乎常理或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13.本席已向上訴人指出這點,希望她從這觀點陳詞。然而,上訴人的陳詞大部份只涉及控辯雙方證人的可信性。 14.綜觀本案之裁決,本席看不到裁判官的裁決有任何超乎常理的地方,故此本席並無足夠理據去干預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潔宜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