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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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王建誠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被罰款$1,800。他不服定罪上訴。

Case No.HCMA 602/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02/2004

HCMA60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0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7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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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王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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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4年7月9日

裁決日期:20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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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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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王建誠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被罰款$1,800。他不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2003 年5 月4 日凌晨四時半,上訴人正在沙田沙角街慢線駕駛著一輛的士,其右邊車角撞到一名路人,該名路人同日下午去世。

3.第一證人當時駕車尾隨上訴人,目擊意外發生。

4.當時下著毛毛雨,地面濕滑,但有燈光照明,交通暢順。上訴人沿沙角街慢線行車,時速30 公里。第一證人見死者從右至左行出,經過快線沒有停步,繼續行向慢線。但上訴人沒有停車,其右邊車角撞到死者。

5.警員到場後,上訴人對第二證人說:「由頭到尾見唔到行人過馬路。」而他對第三證人說:「見到傷者從不知方向來到右車頭,因此撞到佢。」

6.會面紀錄記載上訴人駕駛時完全沒有注意到死者的存在及行動。

辯方案情

7.上訴人對第二、三證人的證供沒有爭議。

8.上訴人作供時,聲稱當時是綠燈,他承認沒有看見死者過馬路,認為死者行經之處是盲點。因此,他並非不小心駕駛。

裁判官的理由

9.裁判官指現場是兩線行車,案發時,上訴人在慢線,而死者已橫過快線。死者是在慢線被的士撞到的,而上訴人卻說沒有看見死者,顯然上訴人是不小心駕駛。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認為,若以當時有人過馬路而第一證人可以見到,則一般人會認同法官判決,但法官沒有考慮他當時的個別情況和特別環境。他指案發時死者由右邊行出的時間其實很短,而他正集中注視著左邊,因此才發生意外。他亦指汽車的A 柱位對視線造成阻礙。

上訴的考慮

11.上訴並非重審,主要是考慮法官作出的判斷是否有違常理。原審裁判官已充份考慮過上訴人在庭上所說的一切,本席認為裁判官的理由並無違反常理,因此不能干預他的裁決。

12.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潔宜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