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611/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公司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就3張傳票的控罪,罪名指上訴公司身為僱員黃碧玉的僱主,在故意或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能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但須在工資期屆滿的最後一日起計的7日內,支付到期薪金給僱員。這3張傳票違反了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23條及第63C條。在審訊後,上訴公司被判就3張傳票,每張罰款3,000元,以及要支付黃碧玉女士欠薪7,440元。上訴公司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