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婉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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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關婉屏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此三項控罪為:

Case No.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407A/1998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407/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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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關婉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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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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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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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 申請人關婉屏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此三項控罪為:

第一項,使用偽造身份證;

第二項,管有偽造身份證;

第三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

2. 申請人被法官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監禁三年半。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申請人在本庭申請保釋出外等候上訴聆訊。當日申請人提出九頁上訴理由,而當日本庭根據申請人所提出的理由,認為申請人理由不充份,所以拒絕申請人申請保釋。現申請人向本庭重新提出申請,保釋出外。

3. 法律規定如果保釋申請被拒絕後,申請人要重新提出同樣申請,必須向法庭指出申請人在再申請的情況與初次申請的情況有所差別。但據申請人今早在本庭提出的申請保釋理由,不外與她在十一月四日所提出的理由大同小異。

4. 申請人認為她被監禁起來是與她的精神病有關,但本庭已經向申請人解釋,她被監禁是因為她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三年半。至於法官的判罪和判刑是否恰當,此乃上訴法庭在聆訊上訴時處理的問題,不是本庭今早應當審理的問題。控方亦指出申請人今早提出的理由,並不能構成在法律上成立的保釋理由。本庭認為申請保釋理由不充份。再者,申請人提出要求准許兩星期出外,以便她找律師代她辦理上訴事宜。法庭紀錄顯示申請人已獲得法律援助。雖然只限於上訴減刑。申請人未能指出如果獲得保釋,她如何可以籌得所需之法律費用。申請人家人亦在本庭,她的繼母向本庭承認沒有經濟能力替她籌得法律費用,本庭相信即使申請人獲得保釋,她亦不可能籌得所需之費用。本庭拒絕申請。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關婉屏,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律政司由鄭詠榆政府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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