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婉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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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婉屏現向本庭第三次申請保釋出外,等候上訴聆訊。正如前次所說的,如果第一次申請被拒絕後,在第二次申請時,申請人必須向法庭提出新的情況給予法庭考慮,才可以有機會獲得保釋。但申請人現所提出的各項理由,與上次所提出的沒有分別。主要是說上訴成功的機會大。

Case No.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407B/1998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407/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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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關婉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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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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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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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 關婉屏現向本庭第三次申請保釋出外,等候上訴聆訊。正如前次所說的,如果第一次申請被拒絕後,在第二次申請時,申請人必須向法庭提出新的情況給予法庭考慮,才可以有機會獲得保釋。但申請人現所提出的各項理由,與上次所提出的沒有分別。主要是說上訴成功的機會大。

2. 申請人所提出的種種理由,例如法庭處理証供有錯誤,她要傳召証人和她發覺警察在她的供詞冒簽她的名字等。這幾點,前次已經詳細考慮,而且這些都是上訴聆訊時需要處理的問題。

3. 在這情形之下,本庭認為並無新情況顯示可以考慮給予申請人保釋,所以申請予以拒絕。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關婉屏,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律政司由高寶翠高級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