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婉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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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婉屏現向本庭第三次申請保釋出外,等候上訴聆訊。正如前次所說的,如果第一次申請被拒絕後,在第二次申請時,申請人必須向法庭提出新的情況給予法庭考慮,才可以有機會獲得保釋。但申請人現所提出的各項理由,與上次所提出的沒有分別。主要是說上訴成功的機會大。
Case No.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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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407B/1998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407/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 判 決 書 ---------------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 關婉屏現向本庭第三次申請保釋出外,等候上訴聆訊。正如前次所說的,如果第一次申請被拒絕後,在第二次申請時,申請人必須向法庭提出新的情況給予法庭考慮,才可以有機會獲得保釋。但申請人現所提出的各項理由,與上次所提出的沒有分別。主要是說上訴成功的機會大。 2. 申請人所提出的種種理由,例如法庭處理証供有錯誤,她要傳召証人和她發覺警察在她的供詞冒簽她的名字等。這幾點,前次已經詳細考慮,而且這些都是上訴聆訊時需要處理的問題。 3. 在這情形之下,本庭認為並無新情況顯示可以考慮給予申請人保釋,所以申請予以拒絕。
申請人:關婉屏,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律政司由高寶翠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