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Leung Hung v. Yu Ping Fai t/a Hang Da Engineering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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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02年1月31日向本院入禀申索陳述書,要求被告人支付3張未有兌現的支票,款項合共1,277,000元。被告人未有存檔擬抗辯通知書,本院因被告人沒有採取行動而於2002年3月8日作出裁決,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上述款項及利息和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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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0394/2002 HCA 39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2年第39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4年7月26日 判案日期:2004年7月26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原告人於2002年1月31日向本院入禀申索陳述書,要求被告人支付3張未有兌現的支票,款項合共1,277,000元。被告人未有存檔擬抗辯通知書,本院因被告人沒有採取行動而於2002年3月8日作出裁決,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上述款項及利息和訟費。 2.在同年5月3日,原告人申請要求房屋委員會作為第三債務人向原告人支付第三債務人欠被告人的款項,而同日被告人經律師向本院申請撤銷上述因欠缺行動而作的裁決。在同年7月18日,雙方透過律師存檔一份雙方同意的命令,將本案的裁決擱置,條件是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1,170,000元,作為本案的最終及完滿的解脫,該款已包括利息在內。該條件更規定被告人須於2002年9月19日或之前向原告人支付500,000元作為上述數額的第一期款項,餘下款項分11期支付,由2002年10月10日開始支付,每期60,000元,最後一期是70,000元。但被告人並沒有履行這付款的條件,至2003年1月27日止,被告人只支付了430,000元。 3.在2004年2月23日,原告人向本院申請,要求本院命令被告人支付餘款740,000元,並繳付利息。在2月24日,被告人向本院申請撤銷該雙方同意的命令。在2月26日被告人存檔一份誓章,以支持他的申請。在誓章中,他說在2002年他多次生病及入院接受治療,而案件是由他的兒子Yu Tak Keung, Samson在未有他的知曉或同意下代他處理及和解了。而余德強先生在處理這案時是基於一個錯誤的假設,就是被告人的確欠原告人所追索的款項,而他沒有向被告人求證,因為他不希望這些問題令被告人的病情惡化。 4.現在被告人在誓章中說原告人的申索是誇大了,他更對雙方的糾紛的原因提供更多資料,事緣是被告人與房屋委員會曾定立合約,由被告人替委員會拆卸及重建在何文田的幾棟大厦。被告人說原告人現時是欠他353,000元,但被告人從來沒有否認當時代表他與對方律師達成和解的律師樓是有權代表他的,被告人也從來沒有說對方是知曉他兒子余德強並沒有權代表他處理這案件。聆案官接納了原告人的申請而否決了余先生的申請,余先生現在上訴這決定。 5.在法律上要是案件已經由雙方同意的命令作最終解決,如與案其中一方要撤銷這命令,他是要對該命令作出上訴或開展一個新的案件來撤銷這命令,但被告人沒有這樣做,他只是申請把這個雙方同意的命令撤銷,而並非對其作出上訴,也沒有展開一個新的案件以撤銷這雙方同意的處理方式。 6.再者,這雙方同意的命令其中一條款是把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裁決擱置,這裁決既被擱置了,本席便沒有權再處理它。被告人現在的上訴,除了是要把當時雙方同意的命令撤銷外,最終都是要撤銷本院因他沒有行動而作出的裁決,因這個裁決是以被擱置,本院便不能把它撤銷,所以本院今日未能接納被告人所作的上訴。本院現撤銷被告人的上訴,並命令被告人支付訟費與原告人。至於原告人在聆案官席前提出的其它觀點,有待被告人遵從正確方式申請撤銷這雙方同意的命令,才作討論。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