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債務人岑仕俊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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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宗案的呈請人稱債務人欠它43,008.40元,要求法院宣布債務人破產,及要求債務人繳付這宗案的所有訟費。債務人於今天清付該款予呈請人,所以除了訟費外,呈請人已沒有須要繼續這呈請。但餘下的問題是債務人應否繳付呈請人在這案已耗用的訟費,爭拗的要點是究竟呈請人有沒有於2003年10月17日將兩份法定要求償債書成功地面交予債務人。

Case No.HCB 20678/2003
Court
HCB
Date27 Jul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20678/2003

HCB 2067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3年第206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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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岑仕俊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櫻桃大厦業主立案法團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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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 2004年7月27日

判案日期: 200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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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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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宗案的呈請人稱債務人欠它43,008.40元,要求法院宣布債務人破產,及要求債務人繳付這宗案的所有訟費。債務人於今天清付該款予呈請人,所以除了訟費外,呈請人已沒有須要繼續這呈請。但餘下的問題是債務人應否繳付呈請人在這案已耗用的訟費,爭拗的要點是究竟呈請人有沒有於2003年10月17日將兩份法定要求償債書成功地面交予債務人。

2.呈請人傳召了胡傅先生作證,胡先生是呈請人聘用的律師行的訴訟文員,他說他準備了上述兩份償債書及有關文件,並將其釘在一起,然後把這兩份償債書及另外數份償債書,放在一文件夾內交給他的同事王智偉先生,而該兩份償債書已由王先生派送予債務人岑先生。

3.當天,王先生要派送的償債書是有多份,這些償債書並非個別放在信封內,而是一同放在由王先生手持往大角咀櫻桃大厦的文件夾內,王先生記不清究竟他當晚是什麼時候到櫻桃大厦及先到那一單位派送償債書,他也沒有記錄在什麼時候將這兩份償債書派給岑先生,他在派送時並沒有立刻寫下任何書面記錄,他只是在翌日憑記憶在電腦做了一些很簡單的記錄,說明派送時間是晚上9時30分,岑先生是親自接收該償債書,並承認是岑先生本人,但岑先生拒絕提供身份證予王先生作參考及核對。

4.該簡單的記錄並沒有說出當時王先生與岑先生曾作任何對話。在這位岑先生拒絕提供身份證確認身份時,他也沒有記錄岑先生的外貌及年齡,而當時王先生只是簡單地查閱償債書及其附件,他並沒有仔細檢視償債書的附件是否完備。因為他有幾份償債書要派送,而這些文件沒有被分別放在信封內,而他又不能記憶清楚究竟他是先到那一個單位派送,所以在派送期間,在處理文件時,可能會有附頁脫落。如他在派送時有留意清楚文件的附件是否完備,就沒有這個可能性,而他對岑先生的住宅的記憶也是很模糊,他對於岑先生8H單位旁邊的單位是什麼門牌,也沒有印象。

5.反之岑先生在宣誓作供下,堅持他從沒有與王先生會面,王先生從沒有將這兩張償債書派給他,他的證據是堅定的,而王先生的證據很多時是依靠推測的。

6.終觀上述,本席認為呈請人未能清晰地證明這兩份法定要求償債書,是已於2003年10月17日由王先生親手派送給岑先生,在衡量相對的可能性的原則下,本席認為呈請人提供的證據,未能達到法律要求的舉證標準。本席接受岑先生的證據。

7.本席認為這個破產呈請,是沒有足夠理據,故本席撤銷這宗破產呈請。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李宇祥、彭錦輝、郭威律師事務所張寶儀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