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000114/2003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July 2004.
1. 本上訴是一宗勞資審裁處的上訴。各申索人是被告公司的前僱員。他們已受僱於被告公司位於屯門良景邨的京都大酒樓(「該酒樓」)多年。他們受僱的情況及遭被告公司終止僱用的情況大至相同。各申索人入職時沒有簽署任何書面僱傭合約。但任職若干年後,被告公司要求他們簽署為期十八個月的書面僱傭合約。於該合約到期前,各申索人簽署一份申請離職書。於離職生效後的數週內,被告公司便與他們簽署另一份為期十八個的僱傭合約。但在舊合約屆滿與新合約生效前的期間,各申索人可替其他僱主工作(雙方稱「行街」)。各申索人在「行街」期間亦以他人的名義及以替工身份在該酒樓工作,他們亦以他人名義收取工資。由於各申索人可繼續受僱,他們對這僱傭安排沒有異議。這僱傭安排一直維持至2002年8月尾。第三申索人的合約於2002年8月31日屆滿。於2002年8月23日他簽署申請離職書。第一及第二申索人的合約於2002年9月5日屆滿。他們同樣於2002年8月29日簽署申請離職書。此外,被告公司的蕭先生並告知他們該酒樓將於2002年9月進行裝修, 並於裝修工程完工後通知他們復工。於同日,被告公司亦以書面給予他們七天通知於2002年9月5日終止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