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蔡榮章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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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榮章先生在2004年1月19日被本院宣布破產,蔡先生在2004年2月21日申請將破產令撤銷,本案之聆訊曾多次押後,最後一次聆訊是在2004年7月19日於本院任法官席前。當日任法官指示蔡先生在7天內向破產管理處提交資產負債情況說明書及填報問卷給破產管理處考慮,任法官亦指示破產管理處在收到蔡先生的說明書及問卷後14天內,向法庭提交一份報告,而蔡先生須在破產管理處向法庭提交該報告後14天內,存檔及派送各方一份誓章,以說明他對報告內容的立場及其他有關事項。蔡先生的申請被押後至本年8月30日上午9時半於破產案法官席前再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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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16148/2003 HCB 1614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3年第1614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 2004年7月26日 判案日期: 2004年7月26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蔡榮章先生在2004年1月19日被本院宣布破產,蔡先生在2004年2月21日申請將破產令撤銷,本案之聆訊曾多次押後,最後一次聆訊是在2004年7月19日於本院任法官席前。當日任法官指示蔡先生在7天內向破產管理處提交資產負債情況說明書及填報問卷給破產管理處考慮,任法官亦指示破產管理處在收到蔡先生的說明書及問卷後14天內,向法庭提交一份報告,而蔡先生須在破產管理處向法庭提交該報告後14天內,存檔及派送各方一份誓章,以說明他對報告內容的立場及其他有關事項。蔡先生的申請被押後至本年8月30日上午9時半於破產案法官席前再提訊。 2.在本月21日,蔡先生致函本院,謂若他的申請不能在本月30日或之前完全審結,香港賽馬會便會將他飼養的名叫“好消息”的馬匹以人道方式殺害。法庭於是安排蔡先生的申請於今天聆訊。 3.蔡先生的申請基於幾個理由,而其中一個重點就是債權人已扣押了足夠的他名下之物業,以償還他欠債權人的債務。他亦提供了幾份估價報告,證明他的物業的總值是超過10,000,000.00元,而他欠債權人的債務,根據法庭在2003年1月27日所判的數額為1,567,200.00元。所以要是蔡先生的說法是對的,債權人已扣押了屬於他的物業,已超過他欠債權人的債務。但這些物業都是扣押了給中銀集團的。 4.據破產管理處於7月16日給予代表申請人的律師的一封信所述,中銀的代表律師提交給破產管理處的資料顯示所有的物業均是負資產,但這封信並沒有附帶中銀律師行所提交的資料,而代表破產管理處的張大律師說,這些資料會在根據任法官所作出的指示而在8月2日或之前提供的報告中詳列。蔡先生也同意這些物業均已按給予中銀集團,他亦同意可能有部份已成負資產,但他說有些可能不是負資產,因為他與中銀集團有很多商業項目的往來,而欠債及資產的價值是不斷在變。 5.本席現時所得資料有限,本席覺得需要參考破產管理處於8月2日或之前提交的第3號報告及一拼提供的證據,及蔡先生對該證據的反駁,然後才可處理蔡先生的申請。故本席認為今天還未有足夠資料或證據去處理這申請。代表申請人的秦大律師及破產管理處的張大律師,亦同意本席的看法。所以雖然蔡先生堅持要本席今天處理他的申請,本席亦不能接受他的要求,本席認為各方應首先履行任大法官在本年7月19日所作出的指示,然後再排期處理蔡先生的申請。至於蔡先生與馬會的問題,他應盡速與馬會相討。 6.本席現押後蔡先生的申請,另定日期再聆訊,而這聆訊將是重新聆訊,即de novo hearing,所以毋須在本席席前再審。而這聆訊的日期,需在履行了任法官的指示後,根據任法官或其他處理破產案件的法官所發出的指示來安排。 7.今天的訟費(包括破產管理處的訟費)就在蔡先生的申請中,即若蔡先生勝訴,他會得到今天的訟費,而該訟費是由債權人及破產管理處支付,若蔡先生的申請失敗,蔡先生便要負責各方的訟費。
呈請人:由杜偉强律師事務所轉聘秦永新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張偉顏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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