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朱漢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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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控罪指上訴人入屋犯法罪;而第二項罪是盜竊罪。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而第二項控罪罪名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第一項控罪的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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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04/2004 HCMA 30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30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46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8月10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8月10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控罪指上訴人入屋犯法罪;而第二項罪是盜竊罪。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而第二項控罪罪名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第一項控罪的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第一控方證人是該村的村長,他於案發當日看到上訴人站於地面屋外,屋的厠所窗是向外打開的,他看到上訴人雙手舉高,手持一支灰色膠管及一支藍色衣叉,伸進屋內。第一控方証人的供詞是說兩支竹拍埋一齊,當時形容被告人的動作就是在用該兩支物體伸直舉高入屋內“撩嘢”。 3.第一控方證人步前往窗外觀察,發現一條黑色內褲掛在浴簾及窗之間,厠所內除了浴簾外並無其他東西。 4.第一控方證人說他當時一邊行往大街,一邊打電話報警,他說上訴人當時沿途一直手持兩支物體跟隨著他,但行至大街尾34號屋附近已失去其蹤影。 5.警員到場後,第一控方證人指引警員到該厠所窗外,並帶警員一起尋找上訴人。最後,在該村的停車場附近找到上訴人,但當時上訴人並無手持該兩支物體。 6.第一控方證人亦有在庭上指出,上訴人沿途跟隨著他,並叫他給一次機會。他並說當上訴人聽到他打通電話後才離開。 7.第一控方證人是第二控方證人的舅父;她的證供指出案發當日,當她回家時看到第一控方證人及上訴人,當時上訴人手持有兩件證物,她亦看到上訴人拍第一證人的肩膞,並叫他給一次機會。她亦聽到第一證人打電話報警,當時第一控方證人說他“拉到人偷嘢”,此時上訴人向大巷方向離去。 8.第三控方證人是該內褲的物主,當日她把內褲掛於浴室窗口處,該窗只打開了70度。 9.審訊時,控方亦傳召了第五控方證人,是一位警員;他指出上訴人當時於警誡下有說過話,被告人當時的版本是否認他有做過第一控方證人所指的事項。 10.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證人。裁判法官在聽取代表上訴人大律師的陳詞後作出了證據的分析。裁判法官亦知道上訴人以往紀錄良好。最終,裁判法官接納控方證人為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在此情況之下,裁判法官認為,控方在控罪的各元素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便定上訴人第一項控罪入罪。 11.於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亦同樣有陸大律師代表。陸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幾項上訴的理由,但上訴人最主要的投訴,是指出裁判法官忽略了考慮第一項控罪(入屋犯法罪)的法律元素及觀點,忽略了考慮究竟上訴人當時有沒有意圖盜竊。 12.裁判法官接納第一控方證人的口供之後,認為被告人當時用該兩支物體撩浴室內的東西,可以顯示出上訴人當時想接觸該條內褲,因為該浴室有八呎高,因此上訴人不可以用手接觸到,所以就利用該支竹撩內衣褲。裁判法官在這一方面並沒有提及到,他有繼續考慮到究竟上訴人當時想接觸該條內衣褲是有意圖盜竊該內衣褲。 13.陸大律師在他的結案陳詞亦已有指出這點,所以裁判法官很明顯地知道這是該案件的重心。陸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應該要表列出他是如何達到該個結論,指當時上訴人是有意圖盜竊該內衣褲。 14.任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無需要寫出他所定的罪的每一項途徑,本案是一個很簡單的案件,並不複雜,因此,裁判法官毋須要把關於意圖這一方面清楚列出。本席認為,無論案件是簡單抑或複雜,裁判法官有責任說出他認為案件的重心點,究竟他是用何種途徑作出結論。 15.無可否認,裁判法官在這一方面沒有做到。正如本席所指出,裁判法官如果有說出他是倚賴了關於被告人是聽到證人打電話給警察而逃跑,而裁判法官認為這樣就可以支持他最終裁定被告人當時有不誠實的意圖,如果裁判法官有如此說過,可以表示出裁判法官有將本案件的重心點考慮過。但可惜的是,裁判法官並沒有做到,他只是很簡略地指出控方在控罪的各元素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認為這樣並不足夠。 16.正如陸大律師所指「正義必須顯示在人前」的原則,本席認為在這方面裁判法官因為忽略了考慮案件的法律重心,定罪是不穩妥。因此,上訴不服定罪得直,定罪被撤銷,被告人的感化令亦同時被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陳浩基律師行轉聘陸景弘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