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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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名成立,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5月12日被定罪,被判入獄15個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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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98/2004 HCMA 49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49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259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7月15日 裁判日期:2004年7月1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把放棄上訴當作無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名成立,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5月12日被定罪,被判入獄15個星期。 2.在審訊時,上訴人是有大律師代表,當日上訴人即時上訴,在6月2日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簽了原備上訴不服理由,在6月11日,上訴人的刑期是刑滿。當日上訴人放棄上訴,而簽了放棄上訴通知書。在6月11日即同日,法庭傳真了通知書給上訴人的代表律師行,通知他們的當事人簽了放棄上訴通知書。在同日,一位律師行的職員探訪上訴人,上訴人便書面決定繼續上訴;但翌日,即6月12日,上訴人再次簽一張上訴通知書放棄上訴。這是一個簡略過程。 3.上訴人透過他的律師行,要求法庭批准把他放棄上訴的申請示為無效,他的上訴人在誓章中提及說,在6月11日大約中午12時左右,一名懲教署的職員對他說,他的上訴聆訊日期是7月15日,所以不可以走,要直至7月15日上訴完畢才可走。但若他不上訴便可即時被遣返大陸。 4.申請人亦在他的誓章說同日下午,代表律師行一位職員來探望他,當時他與這位律師行代表談完後,他同該位職員說有關懲教署職員與他說關於他要繼續被扣留的問題,接著該位職員解釋給他聽,根據律師所說,應該不需要繼續被扣留,經過這解釋後,申請人便決定繼續上訴。 5.在6月12日,上訴人說有另外一位懲教署人員再對他說,如果他在上訴期間是不可以離開監獄,要等到開庭當日才可決定可否離開。當時申請人在他的誓章說他想不能回大陸,亦沒有機會尋找法律意見,但他不想繼續被扣留,因此在這情況下他說他再次不上訴。 6.關於這個申請,上訴庭在HKSAR v Lai Siu-cheung Criminal Appeal Case 487 of 2002 一案中,已經詳細地考慮這個申請的法律觀點。當一位上訴人通知法庭他不想繼續上訴,而法庭接納上訴人放棄上訴申請和把該上訴撤銷後,法庭是沒有固有的權力再去審理這個上訴,在香港這是一個已經被確立的法律原則。法庭在上訴庭亦有繼續說有以下的判詞:
因此在上訴人簽署申請的時間,他是否知道他所要簽署是什麼文件和上訴人是否知道該文件的效用是什麼,這是法庭要考慮的原則。 7.明顯地,如果法庭接納上訴人在他的誓章所說的過程,懲教署人員所對他說的說話是鑑於說他會繼續被扣留至他上訴聆訊,而不是誤道他關於這份文件的意思和效果。因此,申請人在他簽署他的放棄上訴文件時,是清楚知道這份文件的效果和意思。 8.在這案件中,上訴人是第二次放棄他的上訴;第一次放棄時,他已經有接受過法律意見才繼續上訴,而今次是他第二次放棄,本席認為上訴人好清楚知道,簽這個放棄通知書的文件的效果,所以本席認為不應批准上訴人把放棄上訴的申請示為無效的申請,因此繼續維持撤銷上訴的決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王潘律師行轉聘黃達華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