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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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顏招梅在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暫委法官黃永輝判處她入獄十年。她現在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Case No.CACC 421/199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421/1999

CACC 421/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 1999 年第 421 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1999 年第 18 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顏招梅 上訴許可申請人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四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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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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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顏招梅在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暫委法官黃永輝判處她入獄十年。她現在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2. 案中所涉及的毒品是71.66克俗稱〝冰〞的危險藥物。控辯雙方並沒有爭議這些毒品是從上訴許可申請人所携帶的手袋搜出的。當時她和一名男子在長沙灣廣場附近被兩名巡邏警員截停並進行搜查。

3. 原審法官引用律政司訴程國雄(譯音)1 一案對〝冰〞的判刑指引以十年為起點判處上訴許可申請人入獄十年。根據程國雄一案的指引,販運〝冰〞由10克至70克的份量,刑期應該是七年至十年。法官認為上訴許可申請人並沒有可以考慮求情的理由,所以不能給她任何折扣。

4. 在她對本庭的簡單陳詞中,上訴許可申請人說她現在知錯,要求法庭給她一個機會,讓她可以照顧年老的母親及剛剛出生的孫兒。

5. 原審法官是根據上訴法庭在程國雄一案所訂下的指引判刑,並沒有在原則上犯錯誤,而且刑期也不是明顯過重。在過去判例中本庭已經清楚指出個人的家庭環境並不能構成這樣嚴重罪行的求情因素,所以本庭完全贊同原審法官所判的刑期,不會對刑期作出任何修改。因此駁回上訴許可申請人的減刑申請,維持原判。

1 Attorney General v. Ching Kwok-hung [1991]2 HKLR 125

(梁紹中) (王見秋) (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葉素吾代表

上訴許可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