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楚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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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陳楚升,於2000年9月27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輝判處申請人入獄11年4個月。申請人現就該判刑向本庭申請許可上訴減刑。

Case No.CACC 422/20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422/2000

CACC42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刑事上訴2000年第42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案件2000年第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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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許可申請人 陳楚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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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1年1月23日

宣判日期:200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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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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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陳楚升,於2000年9月27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輝判處申請人入獄11年4個月。申請人現就該判刑向本庭申請許可上訴減刑。

2. 申請人承認的事實如下:在2000年5月4日早上,警員在旺角運動場道及花園街一帶執行監視任務。當時,警員看見申請人手裏拿着一個黑色袋,沿花園街匆忙地行走,一路上東張西望,形迹可疑。警員在花園街237號外截停他,並在他拿着的黑色袋內找到用膠紙和膠布包裹着的四件毒品塊。在拘捕後及警誡下,申請人指出是「阿玲」叫他運送白粉到美孚新邨。被搜出的四件毒品塊,為共重1,393.85克的混合劑,內含515.65克海洛英鹽酸鹽。在2000年4月14日至2000年5月13日的一個月內,整批涉案海洛英的零售價為港幣457,374.31元。

3. 申請人今天的上訴理由主要是向本庭求情。他指出他干犯這項控罪的原因是當時他的太太懷有身孕,他因為酒席問題而欠下別人三萬多元的債項,而他的兒子快要出世,他對有關罪名有悔改之意,現正在監獄裏勤力地讀書。將來申請人出獄時兒子已經約9歲,而申請人的父母也超過60歲,其他兄弟姊妹則全在國內。

4. 暫委法官黃永輝在判刑時已聽取了申請人代表律師的求情陳述,及有閱讀過申請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在仔細考慮過申請人的背景、犯罪的因由、動機以及申請人的犯罪紀錄,暫委法官黃永輝依照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根據毒品的份量,以17年為量刑起點,而由於申請人認罪的關係,所以暫委法官黃永輝給予申請人三份之一的扣減,將刑期減至11年4個月。

5. 本庭認為本案以毒品數量來決定刑期起點是沒有不妥善及不正確的地方,亦沒有違反原則。本庭認為黃法官所定的刑期不是明顯地過重或違反原則,所以本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梁紹中) (阮雲道)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答辯人:由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上訴許可申請人:陳楚升,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