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許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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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8月6日,上訴許可申請人許光明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名,被判監28個月。他現在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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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427/2002 CACC42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42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5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2年12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2月17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2002年8月6日,上訴許可申請人許光明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名,被判監28個月。他現在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2.根據申請人承認的事實,2002年5月4日下午五時半,申請人被人發現在一個住宅樓宇單位外面排徊,後來有人見到他用好像鑰匙的物件插入那單位的鐵閘。申請人並不是該單位的住客。申請人其後企圖逃走,但被居民截獲,交給警察調查。申請人在警員警誡下,他承認進入該座樓宇尋找一些沒有鎖好的門戶,試圖偷竊。 3.申請人有多至25次的同樣犯罪記錄。本案發生前最後的一次同樣犯罪是在1999年3月,事後他被法庭判監一共40個月。所以在本案發生時,他剛出獄不久。原審法官認為,雖然過去法庭對於申請人已經多次寬大處理,但是申請人並無悔意。遂以4年為本案的刑期基準,扣除1/3承認控罪可得的減刑後,判申請人監禁28個月。 4.申請人上訴減刑的理由是他有悔意,他承諾不會再犯。 5.本席看不到申請人有甚麼上訴法庭可以考慮減刑的理由。雖然他年紀已經76歲,但是年齡不是減刑的因素。況且,從犯罪記錄看來,他不斷是以犯罪維生,從來沒有試圖改過。原審法官所定的刑期基準四年,也沒有錯,因此,經罪後判監28個月的刑期並不是明顯過重,本席拒絕申請。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李俊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