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蘇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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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蘇家輝在區域法院承認7項罪名,即3項偽造文件罪名,3項欺詐罪名及1項盜竊罪名,被判監共42個月,他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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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429/2002 CACC429/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42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4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2年12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2月17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申請人蘇家輝在區域法院承認7項罪名,即3項偽造文件罪名,3項欺詐罪名及1項盜竊罪名,被判監共42個月,他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2.申請人為車行東主,在犯案期間曾3次在未得車主同意下將他們的汽車轉入他自己名下,同時利用虛假文件向財務公司取得貸款,並盜用客人委託他購買汽車保險款項。涉及的金額約四十二萬元。 3.原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師向原審法官求情聲稱申請人因為金融風暴影響,欠下債務以致他要犯案取得金錢還債。申請人代表大律師亦向法庭指出在本案前申請人曾在裁判法院就 兩項性質相同的罪名被判處監禁。申請人的上訴理由是他的刑期是同類案中最重的刑期,而且法官在考慮總刑期時並沒有將他在裁判法院的判刑考慮在內。他更指出法官判刑理由書中指涉及的金額約共港幣五十萬元並不正確,因為準確的計算涉及金額只是約四十二萬多元。 4.申請人在一段短時間內,不斷利用客人對他的信任盜用錢財及欺騙財務公司,顯示他曾深思熟慮步署後才進行犯案。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正如他在判刑理由書指出,已考慮所有的求情因素包括申請人在裁判法院的判刑。至於涉及金額之差別,本席不認為對於總刑期有任何影響。在本案所有情況下,本席不認為總刑期是明顯的過重,所以本席拒絕申請。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李俊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