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景棠 訴 Henry Frances Lue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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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起這次訴訟的標的物,是九龍通菜街50號地下及2字樓物業的業權。這物業原本由Lue氏夫婦於1964年聯名購入而擁有。Lue氏夫婦居於牙買加。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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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0828AY/1997 HCA 828/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訴訟編號:1997年第8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聆案官:高等法院聆案官源麗華 聆訊日期:2002年5月13日及27日 判案書宣讀日期:2002年8月6日 _______________ 評定損害賠償 _______________ 1.引起這次訴訟的標的物,是九龍通菜街50號地下及2字樓物業的業權。這物業原本由Lue氏夫婦於1964年聯名購入而擁有。Lue氏夫婦居於牙買加。 2.Lue先生於1978年去世,其所佔權益便轉移Lue太太名下。1979年7月,Lue太太接着去世。1997年4月25日,被告人在牙買加最高法院授予遺囑認證後被委任為Lue太太遺囑執行人。原告人是Lue太太的弟弟。 3.原告人向姐姐遺囑執行人聲稱他逆權管有該物業,理由是他自1964年便佔用該處所。經過6天審訊並聆聽9位證人的證言後,主審法官於2001年5月裁定:
4.主審法官判決被告人勝訴,並作出以下命令:
5.評定數額聆訊原定於2002年1月16日進行。由於原告人沒有給予自己律師指示,並且堅稱不明白所收到文件的內容,因此,法庭准許押後聆訊,讓他為評定數額聆訊作好準備。 6.聆訊於2002年5月13日恢復進行,期間,原告人堅稱已申請了法律援助。被告人代表律師告知法庭原告人已就原審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聆訊CACV 942/2001於2002年4月23日進行,結果上訴被駁回。被告人代表律師只收到原告人就上訴法院的判決申請法律援助的通知。由於本庭並沒得悉就這次評定數額聆訊有任何法律援助之申請,因此,本席認為不宜命令擱置這法律程序。 7.2字樓處所及梯間舖位的空置管有權已於2001年10月17日交回被告人,這是原告人與被告人都沒有爭議的事實。原告人亦遵照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於1998年1月16日發出的命令,以地下各舖位每月租金港幣75,000元計算,把1998年1月、2月及3月份的租金共港幣225,000元繳存於法院。自2001年5月份開始,地下主要舖位的租戶已把租金直接交付被告人。 8.被告人代表律師按原告人所提供的各份租約上所顯示的租金數額,表列被告人的申索如下:
8.本席接納被告人所計算的數額為準確的數額,這些數額大部分都有原告人所提供的租金收據為依據。本席判決被告人得款數額為港幣2,642,730元(1,632,000元+262,120元+108,400元+640,210元)。 9.有關梯間舖位所處地方的土地擁有權,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質疑。原告人說該梯間舖位處於公用地方,被告人並沒有獨有的權利擁有或管有該地。雖然以常理來看這論點頗為吸引,但是實在不宜於評定數額階段重新討論這個責任問題。再者,雙方在審訊時均同意梯間舖位所處地方屬於被告人所有。假若原告人能夠確立該梯間舖位所處地方屬於該片土地的所有業主而並非被告人單獨所有,則賠償額中的港幣108,400元應歸於大厦所有的業主。 10.本席亦發出暫時訟費命令,原告人須向被告人繳付本評定數額聆訊之訟費。若雙方對訟費數額有爭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被告人:由普蓋茨律師事務所盧紀平律師代表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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